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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中介机构资质审批(2012年)

2012-01-21 09:40:14

 

职业中介机构资质审批

★责任部门

就业促进科

★审批时限

实行告知承诺制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第二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审批条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第一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市政府委办局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沪人社力发[2010]29号,2010年5月7日起施行)

第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专门从事职业中介类业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劳动人事工作经历,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三)有与开展职业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如是租赁的,租赁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和设施,以及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四)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1、设立公司法人的应当有5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2、设立合伙企业的应当有2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3、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当有1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五)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六)其中,拟申请设立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必须是注册资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独立机构;有开展中介活动所需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主要负责人与工作人员都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上海市居住证》,其中主要负责人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学历,工作人员至少有3名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市政府委办局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沪人社力发[2010]29号,2010年5月7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申请开办职业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上海市设立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表》;(二)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学历证明及3年以上劳动人事工作经历证明);(四)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学历证明、职业介绍经纪人证书及劳动合同);(五)场所使用权证明(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性质及面积证明,租赁房屋附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六)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七)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批后颁发证件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是否年检及年检方式

年检,网上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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