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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如何累计计算,如何确定医疗期是否期满?

2011-03-21 15:40:19

1、   间断休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   医疗期计算起始日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执行,即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09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2009年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3、   累计方法:累计病休时间等于医疗期时则说明医疗期已经届满,譬如某员工医疗期为3个月,2009年3月1日开始休病假,如果连续请病假的话,6月1日医疗期届满。这时是以自然月作为计算单位。但如果是断续请病假的话,则累计的时间应该以30天/月来计算,9月1日前累计请病假的时间超过90天,就算医疗期已经届满了。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特别提示:
上海市关于医疗期期限的规定不同于劳动部的规定,实践中一般是适用上海市地方规定确定医疗期期限。但是上海市并没有对有关累计计算方法作出规定,而劳动部的规定是针对劳动部医疗期限设置的,这样就存在确定周期的真空。
比如,劳动部规定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按照上海市规定,可能会出现7个月或者8个月的医疗期,其累计计算周期没有明确规定如何确定。按照劳动部的原则,似乎累计病休时间总是比医疗期长6个月,据此推算,7个月的按13个月,8个月的按14个月确定周期。在上海市没有出台相关规定以前,周期计算存在不确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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