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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对用人单位违反城镇社会保险费、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农村养老保险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征收与缴纳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011年)

2012-01-21 09:49:38

 

对用人单位违反城镇社会保险费、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农村养老保险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征收与缴纳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依据上级政策调整而调整】

★责任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职权依据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2、政府规章:《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综合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适用依据

1、政府规章:《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1998年9月3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缴、漏缴或者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可以通过银行扣缴,并可处以未缴纳金额1至2倍额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四十六条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按日增收应缴纳金额2的滞纳金。

滞纳金收入归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十七条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到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当追回其多领、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可处以多领、冒领金额1至5倍的罚款,其中,对单位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了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市政府规范行文件:《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2003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经办机构未经严格审核,将不符合参保条件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纳入镇保范围、以及向不符合条件的个人支付镇保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医保局责令改正。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致使镇保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医保局负责追回。对负有责任的个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政府规章:《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款:对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逾期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滞纳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程序依据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至第二十条(详见行政处罚事项(一)程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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