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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手机短信辞职不容否认 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被驳
2012-01-26 21:08:06
【案情简介】
原告:付某
被告: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
付某诉称:我自2002年6月到某某公司从事服装销售工作。2002年6月至2003年12月我在某某公司位于亮马桥的燕莎友谊商城的专柜工作。2003年12月至2006年6月我在某某公司位于燕莎奥特莱斯的专柜工作。2006年7 至2011年1月我在某某公司位于新光天地的专柜工作。2011 年1 月6 日,某某公司无故将我辞退。我的工资为1160元加销售提成。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某公司与我本人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某某公司辩称:不同意付某的诉讼请求。付某于2011年1 月7 日正式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于当日解除。付某应于2011 年1 月7 日到北京华堂报到上班,但是并没有去,也没有请假。2011 年1 月19 日,我公司向其发出了《通知函》 ,要求其立即上班。2011 年1 月27 日付某发送电子邮件,表明已经于2011年1 月7 日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某某公司提交其
付某不认可手机短信的真实性,否认系其手机号码;某某公司提交付某在仲裁时提交的《 申请书》 ,欲证明付某的手机号为15201480XXX;付某认可《 申请书》 的真实性,认可15201480XXX 系其手机号码,但表示不知道是谁发出了前述手机短信。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提交的付某手机发出的短信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付某虽然不认可《 关于通知函回复事宜》 的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但是该电子邮件记载“已于
综上,某某提供的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是付某向某某公司提出辞职,而非某某公司辞退付某。故付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付某上述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诚实信用原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可以说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也不例外。不仅用人单位要遵守,劳动者也要遵守。
本案公司提交了付某
本文作者:李居鹏,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联系方式:13651900564@126.com,原文刊登于www.lawyer800.com.cn,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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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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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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