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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刁难工会主席,安排探头下办公一日发5张罚单
2012-11-25 16:36:05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通讯员 王治国
工会主席张女士被公司以泄密为由辞退,经过劳动仲裁、诉讼程序,公司恢复了和她的劳动关系。然而,公司随后却安排张女士一个人在探头下办公,一天之内连开5张罚单,又在一周内再次将她辞退。心寒的张女士再次通过法院讨公道。记者了解到,浦东新区法院近日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判决支付张女士工资1735.6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8万余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公司指其“泄密”工会主席遭辞退
从2001年起,张女士进入一家新加坡模具公司担任人事主管,每月工资为7550元。后经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工会联合会批复,她又开始担任这家公司的工会主席。
就是这样一位老员工, 2011年4月29日却被公司根据 《员工手册》,以故意泄露工资及福利等公司机密给他人为由,予以辞退。
而按照协议,双方的劳动合同本应执行到2013年3月1日。张女士不服公司辞退决定,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获得支持。
公司不服仲裁裁定,向浦东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的6份公证书并不能证明张女士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因此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没有事实依据,应属违法。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恢复与张女士的劳动关系,并按标准支付2011年5月12日至劳动合同关系恢复之日止的工资。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恢复劳动关系却受到“特别待遇”
经历了这场突如其来的辞退风波,从仲裁到一审、二审,张女士总算讨到了一个 “公道”,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
2011年12月,公司发出通知,张女士于同月22日重新上班。上班第一天,公司就召开中层以上干部及人事部门会议,以PPT形式,将张女士所谓泄密证据告知与会者,并派专人全程摄像录音。
会上,公司以张女士办公位置已被占为由,安排她一个人到下属工厂办公。新的办公室既未配备电脑、电话,也无法接听手机,墙上还安装了两个探头。
在公司发给张女士的告知函上还这样写道,“上班时间内如需离开工厂,需进行书面申请,填写‘外出申请单’,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开。不得擅自进入公司车间及仓库,如需进入,必须事先得到书面同意。 ”
张女士是工会主席,当她接待来访职工、召开工会会议、处理大病职工的保险事宜时,公司不但派专人摄像录音,还认定张女士严重违纪,一天连发5份违纪处罚单。就这样,在恢复工作仅一周后,张女士再次被解雇。
赢了官司却伤心起诉索赔获支持
赢了官司,却没有赢得尊重。张女士感到身心俱疲,她决定拿赔偿金走人,于是再次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员调查发现张女士的遭遇均属实,因而裁决公司支付张女士赔偿金15.8万余元以及2011年12月22日至同年12月28日工资1735.63元。
仲裁后双方均不服裁决,分别向浦东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张女士在诉讼请求中,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工资外,还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2010年、 2011年加班工资6.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以张女士“向公司同事领导咆哮”、 “多次违反出入厂区规定”、 “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 “在工作时间办公场所内大声喧哗;严重扰乱生产秩序”、 “屡次受到书面警告” 5条理由作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法院因此确认公司解除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违法。由于张女士未能举证存在加班事实,对她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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