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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患绝症却遭饭店解聘 法院判决恢复劳动关系

2011-09-02 15:11:29

 

    上海法治报记者 丁孙莹 通讯员 孙超

    在饭店工作了18年,身患肝癌也已近10年,一直带病坚持工作的老马却不想在病情加重卧床不起的时候,饭店竟然以他没有提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为由,无情地和他解除了劳动关系。

    该案经过审理后,普陀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依据不足。近日,法院判决双方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同时单位还需支付拖欠老马的病假工资共计13400余元。

老马斥责:无情的病 遇上更无情的你

    1992年,老马进入某饭店工作,当上了客服人员,至今已经有18年之久。 2001年10月,感到身体不适的老马去医院看病,不想被确诊为原发性肝癌。虽然身患绝症,但为了不让家中老小丧失经济支柱,老马依然坚持带病工作。

    2008年4月,饭店从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老马买断工龄后,再次和饭店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 2010年1月,老马病情加重,还患上了乙型病毒性肝炎、肝昏迷、糖尿病等病再次入院治疗。同年3月,老马病假后回到饭店继续坚持工作。同年5月,老马因被查出“肝硬变失代偿”,在无情的病魔折磨下,老马只好再次病休。

    2010年8月,老马接到了饭店发出的告知函,饭店称根据上海市相关劳动用工规定,长病假满四个月,饭店将与其自然脱离劳动关系,并要求老马做好离职准备。同年11月,饭店停发了老马的病假工资,并再次向他发出通知,要求老马在2010年12月5日之前将经市劳动局确认的大病证明交至人力资源部,否则作自动离职处理,将按规定停发工资并办理退工及退保手续。老马觉得自己作为饭店的老员工,在重病缠身的情况下,没有得到单位更多的关心,反而遭到了单位比疾病更无情的对待。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饭店申辩:无相关证明 解聘并无不当

    今年1月,老马拿到了仲裁裁决书。仲裁机构认为老马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除了支持老马一个月的病假工资1014元外,对他的其他请求没有支持。由于老马已经失去基本经济来源,他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同时要求饭店支付拖欠的病假工资。

    在法庭上,饭店方辩称, 2008年4月饭店进行过重组改制,对老马之前的工龄,双方已进行了买断,因此老马只能享受4个月的医疗期。 2010年11月,老马的医疗期满,因为他不能向单位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饭店才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饭店方坚持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也不同意老马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法院委托了上海市普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老马的劳动能力进行了鉴定。今年7月,该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书,确认老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法院判决:轻率解除劳动合同实属不当

    根据法律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延长其医疗期,延长后的医疗期不得低于24个月。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经过上海市普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老马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故老马可依法享受至少为24个月的医疗期。经法庭查明,老马实际仅享受了8个月左右的医疗期,所以用人单位在2010年12月5日对老马作出自动离职处理,缺乏法律依据,现老马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同时法院认为,老马虽然没能按照饭店要求及时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存在一定的过错,但饭店方在明知老马曾患有肝癌、乙型病毒性肝炎、肝昏迷、糖尿病等重大疾病的情况下,仍轻率地以老马未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为由对其作出自动离职处理,显然不妥,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有违劳动法的立法宗旨。

    近日,法院判决饭店和老马恢复劳动关系,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此外,饭店还应该支付老马病假工资共计人民币134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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