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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索要经济补偿 不能扣留单位轿车
2011-08-11 14:41:16
案例:
赵女士系某酒业集团销售部副经理,为工作需要,公司为其配备轿车一台。此间,赵女士在推销工作中为另外一家酒厂销售白酒谋利,经公司严肃批评后,仍暗中谋利。公司决定与赵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结算并支付了相应报酬。而赵女士认为,为其他酒厂推销并未影响本公司业务工作,公司以此为由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同样也有过错,遂以拒绝归还轿车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赵女士的做法对吗?有法律依据吗?
分析点评:
赵女士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律的支付。无论赵女士应否得到经济补偿金,其以“拒绝归还轿车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都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因为两者之间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赵女士如果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可依法申请仲裁直至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绝没有扣留公司轿车的权利。
对此,赵女士所在公司可与赵女士协商解决,或者向其发出《律师函》,要求其返还轿车,若不成,可通过起诉要求其返还轿车。本案若通过诉讼解决,如果公司与赵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中无过错,依法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那么,公司在要求其返还轿车的同时,还可一并要求赵女士支付相应时间段期间的轿车使用费。(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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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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