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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很正常 但需遵守劳动合同法
2011-05-19 22:46:43
一、【事件简介】
综合媒体报道,
但由于劳资双方对补偿方案等无法达成一致,以致双方爆发肢体冲突,并导致警方介入。
二、【法律指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律师解析】
1、裁员的前提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员的条件是法定的,即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才能启动裁员程序:(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除此之外,均不可假借裁员名义辞退劳动者。就媒体公布的情况来看,也许酷6本次裁员的行为或可归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之类。但是否具备裁员的前提条件需要酷6承担举证责任。
2、裁员的程序
(1)人数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就应该启动裁员程序,低于这个人数的,就无需启动裁员程序。本次酷6裁减人员根据公开报道的数字看,已经达到企业总人数的20%,在人数上达到了必须走裁员程序的要求。
(2)听取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裁员之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这里需注意的是可以选择向工会说明情况,也可以选择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如果酷6事先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或全体职工,也没有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则可能构成违法裁员,违法裁员可能会导致2N的赔偿金,而不是目前的N+1补偿。
(3)行政报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还应该将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然后才可以实施裁员方案。如果酷6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即实施裁员方案,很有可能构成违法裁员,这同样可能会导致2N的赔偿金,而不是目前的N+1补偿。
3、违法裁员的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八十七、四十七条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具备裁员前提条件下就擅自裁员,或虽符合裁员条件但未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裁员的,均有可能构成违法裁员,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如果劳动者选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则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的2倍计算赔偿金,即我们通常所说的2N。本次事件中如果酷6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则被裁员工亦可向酷6主张2N的赔偿金,而不是酷6给出的N+1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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