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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隐瞒病情被解聘,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2012-01-07 17:25:37

 

     【案例】  小林因摔下楼梯受伤而摘除了右肾。几年后,恢复了健康的小林参加了某银行的招聘。在填写招聘体检表时,小林在“腹腔脏器”栏写了“正常”,“审查意见”栏为“健康”。其后,小林被正式录取。一个月以后,银行得到反映后派员带小林到医院做B超检查。结果证实:小林“右肾摘除,左肾正常”,以小林“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解除小林劳动合同。小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得到支持。小林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小林在生理上确实存在缺少右肾的缺陷,但经法医鉴定,小林的身体状况未达到严重缺陷的程度,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银行分配的业务工种。因此,小林的身体状况符合“无严重疾病和缺陷”的录用条件,银行认为其“存在严重身体缺陷”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撤销银行解除原告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一审宣判后,银行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解读】小林在填写体检表的时候有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这是不对的,但尚不足以构成欺诈。首先,小林缺少一个肾是否就是不健康需要医学认定。小林提供的医学鉴定和后来法院的司法鉴定的结果都证明小林还是属于身体健康的,具有正常的劳动能力,单位以此为由提出解除与小林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作为用人单位,应着重考察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不能因推定的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录用条件。其次,既然是单位招用员工的体检.单位就负有审核的义务,单位未尽自己的义务,与小林签订了劳动合同,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道理的。所以法院基于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医学鉴定的结果,支持小林的诉讼要求,维持了原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应该说是完全正确的。但需注意的是,如果职工的行为构成欺诈的,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都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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