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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造假被辞退 员工维权获胜诉

2011-07-18 18:11:48

    随着时下求职难度的增加,学历造假的事也时有发生。学历造假者丧失的肯定是诚信,但是,对用人单位来说,其也负有审查之责。本报独家披露的这起学历造假案,既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也是当前法律界热议的话题。

    最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专事劳动案件审理的法官为一起学历造假的案件忙碌着。

    这起发生在嘉定区一家企业的劳动争议案,由于当事人提出多项诉求,仅劳动争议裁决书就写了13页。企业败诉后,起诉至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增加到15页。企业再次败诉,又将劳动者告到了二中院。

    虽然当事双方争议的焦点多达数项,但核心是:林先生的学历造假是谁的错,最终造成了后果没有?

    林先生:学历造假是单位造成的

    林先生认为,2002年,他在该企业南京办事处应聘销售时,由于专业不对口,在办事处领导人的授意下,修改了自己的学历。按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应聘时应当提供学历证书等资料,并通过层层面试才能进入公司,而他没有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公司也未要求他提供。

    2008年7月,有人向公司举报他文凭造假一事,公司当时就进行了核实,当时,并没有对他作出处理,还与他续签了劳动合同。到了2010年6月,企业却以他学历造假为由,开出了退工单,他当然不能接受。稍后,企业又向他发出了律师函,仍然指责他学历造假等行为,再次通知他,企业已解除他的劳动合同。

    他认为,企业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可以,但应该支付经济赔偿金、季度奖等,遂将企业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庭。

    企业方:学历造假是个人行为

    企业方认为,学历造假是个人行为。林先生求职时,并没有证据证明该企业南京办事处领导授意其造假。2008年7月,企业内的两位主任听说过林先生学历造假的事,但不属于分管范围,故没有对林先生作出处理。

    如今公司知道了这件事,并从网上确认了林先生学历造假的事实,认定林先生存在欺诈行为,所以,当初与林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无效。而且,林先生签订劳动合同时,曾经签过确认书,一旦发现学历造假企业就可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企业据此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一审:企业全部败诉

    当事双方你来我往,各自提交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庭和区人民法院根据庭审,也各自作了裁判。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林先生学历造假是事实,是否由企业南京办事处领导授意,没有相关证据,不予采信。但是,2008年7月,公司领导在处理此事时,应该是职务行为,其法律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

    区人民法院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是林先生入职时向企业提交虚假学历证明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之一。从审理来看,企业将招聘权下放至南京的办事处,即办事处代表公司行使招聘人员的权力,履行审核入职人员提交材料的职责。该企业南京办理处领导负有审慎核准新进人员录用资格、保证所辖办事处招聘人员符合公司录用标准的责任。

    而且,2008年企业相关领导知晓林先生学历造假,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表明企业已知晓林先生学历造假仍继续予以聘用,即不予追究林先生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

    仲裁与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致裁判:由企业支付林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律师界:两种意见相持不下

    此案,也引起了法律界的争议。其争议的焦点:是林先生提供的虚假学历证明是否构成了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以红三权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强为代表的律师们认为,从目前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来看,提供虚假学历证明,一般都被列入严重违纪条款中,本案当事人林先生在企业提供的《员工手册》上签字确认,明确知晓学历造假的后果———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哪怕公司工作中存在瑕疵,甚至因为企业领导的个人原因而没有对林先生作出处理,但公司处理林先生的权力仍然存在。

    更为重要的是,林先生的学历造假是否影响企业交给他的工作?从企业对销售人员的要求看,学历是其准入的门槛之一,也就是说,这项工作需要一定的学历作基础。假如林先生应聘的是清洁工,即便学历造假,涉及的,只是林先生的诚信,对工作而言,是没有影响的。

    以上海公义律师事务所冯栋律师为代表的律师们认为,劳动争议案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中,不能一概而论。企业认为林先生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而我国民事法律法规对欺诈的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也就是说,欺诈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一方“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另一方不知晓真实情况的条件,否则即不构成欺诈。

    本案中,林先生已行使了告知,公司没有处理,还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证明学历并没有影响林先生完成公司的工作。

    当然,持相左意见的律师双方一致认为,不管此案最终结果如何,林先生提供虚假学历,总是一种错误的行为,也是一种缺乏诚信的表示。作为劳动者来说,这根高压线绝对不要触碰。一旦触碰,将会影响自己的职业生涯。

    (本文中的“林先生”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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