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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严重过失单位不得辞退任期未满工会委员

2012-07-11 22:33:23

 

 2009年6月,郝女士与某服装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去年6月,该公司成立工会,郝女士被选为工会女工委员,任期3年。郝女士上任后积极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引起老板的不满。今年6月,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了与郝女士的劳动合同。郝女士认为,自己的劳动合同虽已到期,但工会委员任期尚未到,公司不应该终止与她的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法律人士认为,该服装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

  《工会法》第18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因此,郝女士的劳动合同应在当选女工委员后自动延长至2013年6月,而非原劳动合同约定的2012年6月。

  郝女士可以向上级工会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该公司改正错误,恢复郝女士的工作。(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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