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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干部50岁“被退休”,是否合法争议大

2012-11-08 21:06:34

上海法治报记者 翟珺

    五年前,年满50岁的秦女士突然接到了社保中心的通知,这才知道自己竟然已经 “被退休”了。秦女士对于单位的这一做法十分不满,她认为,自己是聘用制干部,退休年龄应当是55岁。自此,秦女士开始了一段漫长的维权路。在屡次协商及寻求救济未果的情况下,秦女士只得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了法院,要求判令恢复双方的人事关系。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50岁突然“被退休”要求恢复人事关系被拒

    出生于1957年的秦女士于1985年进入上海市冶金矿山机械公司职工大学工作, 1990年该学校更名为上海机电工业职工大学。从1993年3月至2000年11月期间,秦女士分别和上海机电工业职工大学签订了上岗聘任协议书。此外, 1995年秦女士还曾经填写过一张 《聘用制干部审批表》,故其身份为聘用制干部。

    后来,上海机电工业职工大学并入了上海商业会计学校。 2002年8月30日,秦女士和商业会计学校签订了 《聘用合同》,约定聘用期限在2002年9月1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止。

    同时,秦女士还和学校的培训部签订了一份 《上岗合同》,由学校培训部向她提供非培训岗位,后经多次续签,合同期限至2007年学年末。

    到了2007年,秦女士年满50周岁。当年7月20日,还在正常上班的她突然接到了社保中心工作人员的通知,得知学校竟然已经帮她办妥了退休手续。

    什么手续都没办过,自己怎么会这么突然地 “被退休”了?秦女士不解,她指出,自己是聘用制干部,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应该在55岁时退休,现学校却在其50岁时就为她办理退休手续,这是不符合规定的。

    为此,秦女士多次和学校沟通,要求恢复人事关系。然而,她并没有如愿以偿。

    校方坚持,退休手续没有任何问题,双方不可能再恢复人事关系。此外,学校还指出, 2007年6月、 8月,学校曾向秦女士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办理退休手续,只是该信件被退回。

    对于这样的答复,秦女士无法接受,为了替自己主张权利,她开始了不断的奔波。

    2007年8月3日,黄浦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向秦女士出具了一份书面答复,告知其退休 “根据单位上报的材料,符合规定。”

    2009年11月19日,秦女士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可此事距离事发已经两年有余,仲裁委指出,秦女士的申诉日期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因此不予受理。

聘用女干部诉讨权益终因时效已过被驳回

    对此,秦女士不服,她起诉到法院,要求恢复与上海商业会计学校的人事关系,并要求学校补发其自2007年8月至恢复人事关系之日止的工资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工人退休年龄为50周岁,女干部退休年龄为55周岁。秦女士属于聘用制干部,按照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聘用制干部的退休年龄为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至五十五周岁(按聘用合同期满时的年龄为限,聘用该合同为无聘期规定的,以五十五周岁为限)”。

    对受聘在管理和技术岗位上满十年、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的女同志,是否继续聘用,由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工作需要、本人愿意、领导批准的原则自主决定。单位不继续聘用的,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秦女士的上岗合同的聘用期限至2007年学年末,嗣后,学校不再聘用其上岗。此时,秦女士已经年满五十周岁,符合退休的条件,社保中心遂根据学校上报的材料,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故秦女士要求与学校恢复是双方的人事关系,法院难以支持。

    此外,法院指出,因双方的人事关系已经于2007年7月20日终止,此后秦女士已可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因此要求学校补发此后的工资,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还指出,秦女士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08年5月1日起,人事仲裁的实效为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2007年7月20日,秦女士已得知退休的事实,却于2009年11月19日才提起申请,已经超过了申请仲裁的实效,且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故丧失了胜诉权。

    对此,秦女士不服,并提出了上诉。她指出,根据上海商业会计学校的上级主管单位的规定,女性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法律规定女干部退休年龄亦为55周岁,既然法院对于自己是聘用制干部这一点是认可的,那么,单位在其50周岁是为其办理退休是违法的。

    此外,秦女士还指出,法院认定自己的请求超过时效也是错误的,因为自从2007年7月20日学校为她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她一直在与学校沟通,且从来都没有停止主张权利,这种情况应当适用时效中断的相关规定,所以,她并没有超过申请仲裁时效。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秦女士确实与2009年11月12日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过仲裁申请,而该委确实以秦女士的申诉日期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因此,原审法院认定的其余事实无误。

    此外,二中院认为,仲裁时效期间应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秦女士于2007年7月20日已经知道退休的事实,其不服并向上海商业会计学校交涉,但学校拒绝与她恢复人事关系, 2007年8月3日,黄浦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亦明确答复秦女士退休手续符合规定,此时,秦女士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但她仍未就恢复人事关系以及相关请求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人事仲裁申请。

    二中院还指出,在审理期间,秦女士也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其有法律规定的中止、中断事由,故其丧失了胜诉权。最终,二中院驳回了秦女士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仲裁时效及退休年龄成焦点

    对于二审判决,秦女士还是不服,提出申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提出了抗诉意见,其中指出,终审判决仅以超过申请仲裁实效为由对秦女士的诉请不予支持,适用法律有误,因为有证据证明,秦女士在得知自己被退休后,一直就退休年龄问题和奖金津贴问题向学校主张权利,以及向相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依法应构成仲裁时效中断。

    此外,检察机关指出,秦女士签订的《上岗合同》的主体并不是学校,所指向的是其具体的工作岗位,不能替代带有人事聘用关系性质的 《聘用合同》。但一审判决对该合同性质只字未提,而二审判决直接以仲裁时效已过为由,驳回秦女士的全部诉请,使其合法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是否已过仲裁时效?是否应当依据 《聘用合同》来定秦女士的退休年龄?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到了这两个问题之上。

    此后,此案再审开庭,记者旁听了此案。秦女士在法庭上指出,按照学校的退休流程,校方应当先委派人员对即将退休者聊慰一番,发放表格办理独生子女费、公积金提取,自行办理实名制养老金银行卡,归还借物,办理移交,最后经本人确认签字。然而,这些程序到了自己这里竟被全部跳过,学校只是发出了一份挂号信以示事先征求过本人意见,但这封信自己也没有收到过。

    不仅如此,秦女士称自己从未领到过发放养老金的银行卡,也从未领取过养老金。

    秦女士称,当时自己还在正常上班拷卡,学校若要办理退休,完全可以当面告知,而不需要通过信件来传达。此外,办理退休手续必须要退休者本人的人事资料,可学校并没有向她索要,而是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前往警署调取了相关资料,这和正常的退休程序是不一样的。

    秦女士还认为,学校在向社保中心提交材料时,用和培训部签订的已经到期的 《上岗合同》替代了与学校签署的 《聘用合同》,混淆了合同到期时间,这才顺利办下了退休。

    至于自己的退休年龄,秦女士认为,按照相关规定,聘用制女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0-55岁,而学校曾有相关规定明确女干部55岁退休,因此,自己应该在55岁时退休。而现在学校提前5年帮她办理了退休,不但影响了这5年间自己的工资收入,而且, 5年前的退休工资水平和5年后的今天相比也有着巨大的差别。所以,秦女士认为,学校擅自提前为她办退休,给她带来的损失难以估量。

    但是,学校指出,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年龄为50-55岁的弹性区间,55岁为上限。当聘用制女干部达到50周岁这一下限时,即符合退休条件。至于是否选择续聘,则应由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工作需要、本人愿意、领导批准的原则自主决定,单位不继续聘用的,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因此,学校为其办理退休没有问题,秦女士的续聘要求,并不符合工作需要、领导批准这两项条件,仅满足本人愿意这一条,学校无法满足。至于养老金问题,学校称因秦女士不配合,故学校代为办理了相关银行卡,但秦女士一直未来领取,现该银行卡仍保留在学校处。

    记者注意到,此次开庭距离秦女士“退休”之时已时隔五年,现在,秦女士已年满55周岁。退休手续如何恢复再办?五年间的工资该如何结算?案件之外,尚有诸多问题待解决。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规定链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实施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7、填写过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办理过聘用制干部审批手续的女性聘用制干部,年满40周岁起,视为距退休年龄不足10年。女性聘用制干部的退休年龄及待遇,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发布的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沪人 [1994] 94号)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聘用制干部受聘十年 (本办法颁布之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下同),在聘用岗位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干部办理退休手续: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至五十五周年 (按聘用合同期满时的年龄为限,聘用合同无聘期规定的,以五十五周岁为限)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经过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执行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复函 (沪人 [2001]19号)

    聘用制干部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至55周岁,对受聘在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上满10年、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女同志,是否继续聘用,由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工作需要、本人愿意、领导批准的原则,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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