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争议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辞退争议
谁辞谁说不清,用人单位得举证
2011-09-29 08:21:58
案例介绍
裴先生经人介绍带车进入某货运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7月1日,裴先生与货运公司签订了出租方为裴先生的《车辆租赁合约书》,每月车资为4500元,期限至2004年12月31日;合约到期后,双方又签订了期限为2005年1月至2005年6月30日,出租方为崔女士(裴先生之妻)的《车辆租赁合约书》,合约写明车辆租金为3000元,司机薪资为1500元。两份合约中,车主一栏均为崔女士,司机一栏均为裴先生。
2005年6月27日,裴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裴先生诉称,货运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5月14日公司已口头通知解除合约,当天移交了工作。现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以及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未提前通知的替代金等。货运公司则认为,车辆租赁合约是与崔女士签订的,裴先生只是崔女士派出的驾驶员,公司与裴先生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公司也没有提出解除租赁合约,是裴先生自己突然不来了,公司也无法联系上崔女士,所以裴先生的申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同意。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货运公司属无故辞退,裁决货运公司为裴先生缴纳2004年7月至2005年期间的小城镇社会保险费3348.9元,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元;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替代金差额750元。货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区法院,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未形成职业性的从属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支持了货运公司的诉讼请求。裴先生自然不服一审判决,遂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审理后,最终判决支持了裴先生的上诉请求。
一、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得看证据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只要具有下列情形的,仍可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2)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或不为反对意见的。
本案中,首先,货运公司直接向裴先生支付了劳动报酬。货运公司辩称其系代替崔女士向裴先生发放工资,但其与崔女士签订之《车辆租赁合约》中并无代付工资的条款,且其既然认为裴先生系崔女士派遣至其处工作,则其无权规定他人雇员的工资数额,故二审法院对货运公司主张裴先生系崔女士派遣,货运公司系代崔女士支付工资的理由没有采信。其次,裴先生提供了其在货运公司工作时使用的身份识别证和车辆出入证等,证件上单位的名称均为货运公司,而货运公司则主张发放证件系方便工作需要,但对外公示身份隶属关系的行为显然并不符合一般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所以二审法院对货运公司的理由也没有采信。审理中,裴先生陈述了其每日接送公司的员工上下班,期间均在公司随时待命;而货运公司无法举证证明裴先生不用听从其工作指令或裴先生可以自由支配工作时间,故二审法院认定裴先生实际接受了货运公司的管理约束。所以,二审法院认为,仅凭《车辆租赁合约》中一句“乙方提供司机”而认定裴先生与崔女士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法律上是不充分的。租赁合约的标的物是车辆,裴先生提供了其以货运公司员工身份接受货运公司管理并领取固定报酬的证据证明其与货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货运公司无法提供相反的证据推翻裴先生的主张,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谁辞谁说不清,用人单位得举证
裴先生称货运公司于5月14日口头通知提前解除合约,而货运公司主张是裴先生自己突然不来的,在双方对“究竟是谁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各执己见的情况下,依据证据规则中涉及“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货运公司须证明是裴先生先行离职,但货运公司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实。而根据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通知职工限期报到回岗位,职工未在此期限报到的,才视为自动离职。”如系裴先生突然不来,货运公司应给予裴先生限期到岗通知,裴先生未在限期内到岗的,才可算自动离职,本案中,也不存在这份通知。故法院采信了裴先生之陈述,由货运公司承担举证不能之责。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社会大生产条件下,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通常是分离的,如果像本案的裴先生这样自己带着生产资料去用人单位工作,自然不能因此而否认双方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当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合同名目的不同可能会影响求职者身份,劳动者要“三思而下笔”;为了自己的利益,更应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及时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避免产生纠纷。

律师名片 | |||
---|---|---|---|
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首席律师
站内搜索
业务范围
联系我们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