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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 用人单位也要给补偿
2012-02-22 20:26:58
2008年1月,洪女士与其他6人先后被某服务公司聘用,当时双方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又与他们续签了两年合同。前不久,因为公司不想与他们续签合同,那6名职工都先后离开了公司。
洪女士为此心里七上八下:她想继续留在公司工作,但同事都说公司里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除了领导的亲戚朋友外,其他职员只要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的,到期后都不会续签,因为按法律规定,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再续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就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针对洪女士的问题,律师说,《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法犯罪等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谓“连续两次订立”,是指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连续两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洪女士在2008年1月、2010年3月,两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以符合“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律师建议洪女士主动向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果单位同意,可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续签,须与洪女士提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内容,洪女士在该劳动服务公司已工作4年,她可向公司主张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同时,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公司也应该至少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本例中,如果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洪女士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她可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37条规定,要求公司向她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赔偿金。
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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