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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调岗降薪不合理,被判补足工资差额

2013-06-14 22:21:21

 

【案情概要】

    1996年12月初,朱先生应聘进入TS上海分公司工作,双方先后签订了4份劳动合同,最后1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2月29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朱先生担任维保部部门经理,工资为每月14098元。合同约定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及管理的需要,或者朱先生的个人及工作状况,合理调整他的工作部门、岗位、职位、职责或工作地点;朱先生对此调整有异议,应及时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在未得到公司同意之前,应服从公司的调整决定。 2012年2月16日,TS上海分公司将朱先生的工作岗位由维保部部门经理调整为维保销售主管,薪资从1万多元调整为每月7000元。同日,公司向朱先生送达员工内部调动通知及薪资调整申请表,但遭到朱先生反对,拒绝签收。之后,TS上海分公司按照7000元月工资标准,支付朱先生从2月16日至3月9日工资。 2012年3月4日,公司又以朱先生在担任维保部部门经理期间,有大量虚假报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他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朱先生双方劳动关系予以解除。 3月9日,公司开具了“退工单”,双方对支付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争议,朱先生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朱先生工资差额及依据原工资标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朱先生辩称,其在公司工作是称职的,公司指控虚假报销的事实不成立;相关报销均按公司流程进行,经公司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字确认;而公司调整自己的工作岗位和薪资,则未经自己的同意,要求按仲裁裁决内容履行。

【裁审结果】

    仲裁裁决公司需向朱先生支付工资差额及依据原工资标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TS上海分公司起诉称不服仲裁裁决,请求法院撤销仲裁给付钱款内容。法院认为,虽然朱先生与TS上海分公司合同约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管理的需要,调整他的工作部门、岗位、职位、职责或工作地点,但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且合同中并没有公司可以调整朱先生薪资的约定。TS上海分公司以工作安排为由,对朱先生作出的调岗调薪决定,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再者,公司提供朱先生报销单及报销凭证显示,所报销的手续均按公司规定报销流程进行的,得到了公司总经理的签字确认。而公司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均为TS上海分公司的员工,且未出庭作证,无法确认朱先生有虚假报销的事实,公司所称朱先生有严重违纪的行为难以确认,遂判决TS上海分公司败诉。

【律师点评】

    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王蕾律师表示,在实践中,不少公司会在劳动合同中订立单位可以依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岗位的条款,据此,单位会以劳动合同有约定为由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调薪。依据劳动合同法,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故,如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明确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的,即便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单方根据工作需要调岗调薪,但调岗调薪仍需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单位的单方调岗调薪行为会存在被认定不合法的风险。此外,即便进行调岗调薪也需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如从总经理等高管岗位调整到销售员等普通岗位,即为调岗无合理性。

    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解除、除名、辞退劳动者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故TS上海分公司在以劳动者朱先生虚假报销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因无法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明,需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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