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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饭店两名员工偷吃厨房苹果被解雇 法院支持

2012-10-31 12:08:46

  员工

  “偷吃”苹果不算“偷窃”

  1997年9月,小张和小王进入和平饭店工作,小张是迎宾,小王是总机接待。2008年9月30日,两人都与和平饭店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今年2月14日,有员工举报两人在12日凌晨2点,进入饭店厨房偷拿物品。饭店的管理层查看监控录像后进行调查,小张和小王随后书面承认进厨房拿了两个苹果吃。饭店根据《员工手册》“有偷窃或贪污饭店、客人、员工的物品、钱物等行为的,作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处理”的规定,与两人解除劳动合同。

  小张、小王认为,自己在当班期间因感饥饿,路经厨房时进去拿了两个苹果充饥,而苹果价值较低,只是“偷吃”,不构成“偷窃”。应根据《员工手册》“私自使用客用设施和物品,吃喝饭店食品饮料的,记违纪过失4分”的规定处理,开除处罚过重。

  两人向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被驳回。随后,他们又告到黄浦区法院,一审败诉后,两人上诉到二中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以税后月薪3500元标准支付原告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

  酒店

  偷窃“零容忍”是业内惯例

  庭审中,和平饭店表示,小张和小王多次发生使用非员工通道、将私人物品带入工作岗位、上班时间离开岗位等情况。饭店人事部门对员工手册中有关“偷吃”与“偷窃”的规定有详细解释:“吃喝饭店食品饮料”是指餐厅服务员、厨师;“偷窃或贪污饭店、客人、员工的物品、钱物等行为”是指秘密窃取他人钱物的行为。当天,两人明明看到了厨房间的警告标志仍进入擅取物品,应属偷窃。

  和平饭店认为,对偷窃酒店以及客人、员工财产物品行为实行零容忍制度是酒店行业的惯例,因此与两原告解除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院

  苹果虽贱但违规性质严重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和平饭店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员工手册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向劳动者告知,原告小张、小王予以签收确认,可作为本案处理之依据,且和平饭店对有关“偷吃”与“偷窃”条款的解释合理,符合该酒店作为涉外场所对员工的基本要求。

  法院认为,小张、小王任职属非厨房工作人员,但二人随意使用非员工通道,尤其于深夜进入厨房擅取食品一节,其故意程度严重。若纵容与厨房工作无涉人员任意进出厨房,且不论进出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饭店的食品安全将难以保障。

  法院认定,小张、小王两人虽然只是“偷窃”了两个苹果,但物品贵贱并不改变行为本身的性质。因此当庭作出终审判决:分别驳回小张、小王上诉,维持原判。

时代报记者 严姗隽 通讯员 吴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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