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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伪造签名解除劳动合同 侵犯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4-02-26 19:56:34
案情简介:
南京市市民陈女士患恶性肿瘤职业病,在家休养期间接到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打开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一看,上面的名字并不是自己所签。愤怒之下,陈女士向栖霞区法援中心求助。昨日,我们从栖霞区法援中心获悉,陈女士状告公司造假一案,将于3月中旬开庭。
陈女士是栖霞区一家公司的一线操作女工,因患上恶性肿瘤,停止工作,在家休养。2013年,陈女士所在公司借其生病在家休养期间,自行制作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与陈女士解除了劳动关系。陈女士不服,向栖霞区法援中心求助,援助中心律师了解此事后,建议陈女士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南京市市民陈女士患恶性肿瘤职业病,在家休养期间接到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打开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一看,上面的名字并不是自己所签。愤怒之下,陈女士向栖霞区法援中心求助。昨日,我们从栖霞区法援中心获悉,陈女士状告公司造假一案,将于3月中旬开庭。
陈女士是栖霞区一家公司的一线操作女工,因患上恶性肿瘤,停止工作,在家休养。2013年,陈女士所在公司借其生病在家休养期间,自行制作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与陈女士解除了劳动关系。陈女士不服,向栖霞区法援中心求助,援助中心律师了解此事后,建议陈女士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建议:
了解案情后,法援律师认为:陈女士所患疾病应当为职业病,因此建议陈女士先进行职业病鉴定。2013年底,职业病鉴定机构确认陈女士所患恶性肿瘤确为职业病,并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为二级工伤。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对于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离职前必须要对其进行体检,对属于1-4级工伤的职工是不允许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
栖霞区法援中心认为,用人单位通过伪造陈女士签名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已经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昨日,我们从法援中心获悉,此案已经被栖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并将于今年3月中旬开庭。目前,单位已经承认与陈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签名系单位找人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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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名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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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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