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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劳务派遣被解约 工作超10年可签无固定期

2014-03-26 19:53:09

    基本案情:工作21年间连签两次合同 再签被要求按派遣工对待

  “我的祖籍是山东,后迁到河北。1963年出生的我是非农业户口,1982年应征入伍。1985年退役后,由于我的工作表现和在电器维修方面的特长,被原部队招聘到空军政治部保卫部侦察技术室从事报警器科研生产工作。”马吉远说:“1992年10月,我由空政机关调到北太平路甲18号院,筹建空政永定路干休所。当时,我还以合同工的身份负责所里通信、闭路电视和水电气暖的维修和管理。”

  “2000年8月18日,我随同本院和73名老干部,一起移交到海淀区军休办管辖的军休二所。我的档案材料,也由空政移交小组的吴小路交给二所的张雷。”马吉远说:“2003年甲18号院划归军休办太平路军休所管辖,2006年6月又由该军休所分立为现在的永定路军休所。无论单位怎么演变,我始终在原岗位从事原工作,始终没有脱离过我所服务的对象。”

  对于这个说法,2013年8月13日,解放军空军政治部办公室管理工作办公室曾向海淀区军休办出具证明,其内容是:空军政治部永定路二休所原工作人员(合同工人)马吉远同志,于2000年8月随同70几位老同志及整个院子一同交给军休二所(现改为永定路军休所)工作。

  马吉远向我们出示了他与军休所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一份是2007年12月29日签订的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另一份是2009年12月29日签订的为期三年,截至2012年12月28日期满的劳动合同。“这两份合同实际上都是后来补签的,比实际日期分别晚了1个月和3个月。”马吉远说。

  “所长李文华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未书面或口头通知我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但在2013年1月9日突然告诉我:根据海淀区军休办规定,跟所里连续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的不得签第三次。”马吉远说:“李所长要我去军休办指定的劳务公司签合同,之后继续在所里干,并说工资不变、岗位不变。”

   双方分歧:军休所不认同员工工龄 更不愿签无固定期合同

  “回顾21年来的经历,我觉得自己问心无愧。对工作,我一向不分分内分外,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圆满完成了所里交给的各项任务,在本所2012年工作总结中再次受到表扬。”马吉远说:“到地方工作的这些年,所里没安排我休过假,基本上是天天值班,尤其是节假日和夜间。晚上、周末,不住本院的工作人员都回家了,老干部或家属遇到生病等急事,大部分都找我。我对大家的要求是有求必应。”

  我们了解到,老干部宋玉璋、金芝裕身体不好,光送他两人到医院急诊,马吉远就楼上楼下抬过20多次。对其他老干部,如洪聚兴、周会元、孙士德等人及其家属,马吉远紧急救助过上百人次。此外,他还料理过老人后事10多次。其中,老干部慕业盛老岳母病逝家中,又是他帮忙给老人穿衣服、从6楼抬到1楼,然后送到医院……做这些事情,他从来不顾早晚、不计时间长短,也不索取任何报酬。因此,听说所里不让他在这里干了,很多老干部说:“小马,你不能走!等把我们送走了,你再走!”

  因此,他一如既往地在所里工作,同时书面向所长提出请求:依据个人实际情况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所里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可是,在交涉的过程中,所里只承认他在该所成立之后7年的工作年限,不认同他在2000年8月转到地方工作的6年工龄,而且没为他缴纳2007年前的社会保险,还说没见过他的档案。

  去年3月1日,他向区军休办申明:“我2006年与所里签订有聘用协议,此后签订了劳动合同。不管是劳动合同还是聘用合同,我在太平路甲18号院连续工作21年是铁打的事实,应当认定为连续工作年限。由此,我的连续工作年限为28年,加上在部队服役3年共计31年。”

  “后来,区军休办答复:可以给我补保险,但须签一份协议。保险补完后,我应到劳务公司签合同。”马吉远说:“在王培波副所长代表所里和军休办与我达成协议,并口头承诺让我在所里干到退休之后,李、王二位所长又突然改口说,军休办不同意给我补保险了。”

  “不但如此,这俩所长还在2013年9月4日口头通知我清点工具、准备交接,并以区军休办不下拨工资为由决定让我工作到9月底,工资发到9月底。”马吉远说:“停发工资后,所里更换了办公室门锁,还口头通知我自己找单位,所里负责转劳动关系。”

  对于马吉远的上述说法,该所与其拟定好但未签署的一份协议书可以佐证。该协议载明:所里协助马吉远补缴2001年1月至2006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本着以人为本原则,为马吉远做出的一次性补偿,体现的是对他的人文关怀。

  律师点评:连续工作10年以上 可签无固定期合同

  马吉远连续工作了这么长时间,他有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张律师认为,该军休所应与马吉远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马吉远由空政调入军休所一直负责所内水电气暖维修等工作。期间,其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即现用人单位存在紧密的关联关系。由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一方主体发生变更并非马吉远个人原因所致,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他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与其在新用人单位(永定路休养所)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由于其合并计算的工作年限早已超过10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他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在他提出该要求的情况下,军休所应与其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马吉远与军休所建立劳动关系后,签署过两次劳动合同。由于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该所未与他签署劳动合同,截至目前他仍在为该所提供劳动,这可视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该所在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一年不与马吉远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该所与他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马吉远不同意劳务派遣的情况还将失去工作,军休所这样做对吗?

  张律师说,该所要求马吉远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然后经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本所工作,这样做,虽然马吉远的岗位、职务、工作内容可能没有变化,但该所规避法律的目的非常明显,属于严重违法。由于双方劳动关系处于存续状态,所以,该所无权要求马吉远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反之,如果马吉远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自此他与该所之间将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工作年限无法合并计算,更无法要求所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有关加班费和其他经济补偿等方面的要求,也将化为乌有。

  由于该所在马吉远提供劳动的情况下,自2013年10月起未向其支付工资,该行为涉嫌恶意拖欠工资,因此,马吉远有权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所与其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工资。同时,关于该所未为其在建立劳动关系时缴纳社会保险,他有权向社会保险稽核部门进行投诉,要求该所为其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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