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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非全日制用工 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014-08-19 15:53:01
杨某于2013年6月1日进入蒙阴县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天工作3小时,每小时12元,工资每半月支付。2014年5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通知杨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杨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遭拒绝,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68条、第71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中,双方当事人解除、终止合同均无需理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依据杨某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杨某的实际工作情况,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的用工形式,因此,公司不支付杨某经济补偿并不违法。仲裁委遂驳回了杨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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