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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理由前后不一单位切勿自作聪明

2014-09-10 17:50:33

         夏女士工作得好好的,突然接到公司的书面通知,称她“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合同。正当她准备申请仲裁时,又接到公司的挂号信,称她“旷工多日严重违纪”立即辞退。面对两份解除理由不一的通知,她不知道该以哪份为准。日前她打来咨询电话,希望为她的仲裁提供法律建议。

      夏女士说,2013年5月,她应聘到一家私企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她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6000元。今年春节长假过后一上班,公司人事突然递交给她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称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公司发现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后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所以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请她立即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这一决定十分突然,让夏女士毫无思想准备,也不知道究竟哪里得罪了老板。但不管怎样,她决定一定要通过法律讨一个说法,因为所谓“不胜任”不存在,所谓的“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更是子虚乌有。

      但就在她在家里准备仲裁材料的时候,公司又寄来挂号信,称她未到公司办理移交手续,构成旷工,属于严重违纪,决定立即辞退。这下,夏女士有点吃不准公司“葫芦里卖的什么药”了。这官司该怎么打,胜诉几何?她希望能得到指点。

      律师说法:

       律师认为,公司的所作所为十分荒唐可笑,或许他们自以为很聪明,实际是对法律的无知。律师分析道:首先,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夏女士合同,这不是可以随口说说的,必须要有事实有证据。包括进行了所谓的“培训与换岗”,也得举证。其次,该公司以夏女士“不胜任本职工作”为由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有书面通知为证,那么此时夏女士就没有再上班的必要,即使存在“未移交”的行为,公司可以另行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公司再以“旷工违纪”来论处,就属于定性错误和重复处罚。换而言之,在公司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夏女士再无义务到公司工作,公司再以旷工为由解除“同一个”劳动合同已无法律意义。最后,公司或许为了双保险,认为“不胜任工作”或许有风险,可能证据不足,如再有一个“旷工违纪”作垫底,势必置夏女士于死地。但这样恰恰暴露其逻辑混乱,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解除理由,适用法律不一样,主观过错也不同,怎么能混为一谈?“不胜任”已经决定解除合同,再来一个“旷工解除”实属自作聪明,难道职工还有两个劳动关系?


      律师认为,如果夏女士反映无误的话,那她的请求应该会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至于是要求双倍赔偿还是恢复劳动关系,夏女士可以选择。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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