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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协商变更即解除属违法
2015-06-13 11:50:51
作者: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李居鹏律师
【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程序违法,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当事人】)
原告:xx电气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马某某
【基本案情】
马某某于2006年10月1日进入xx电气公司担任秘书职务,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2012年9月2日xx电气公司的董事会决定调整在中国的组织架构,公司的产品线等多个部门将进行合并、重组,相关的工作岗位包括亚太区产品线总监及其秘书将被撤销。2013年6月3日xx电气公司解除与马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马某某于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超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xx电气公司已支付马某某经济补偿金、代通金合计110,034.65元。2014年5月23日马某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xx电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6,106元。2014年7月21日该仲裁委作出裁决,xx电气公司应支付马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87,029.35元。xx电气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庭法院,要求不支付马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人民币87,029.35元。
法庭审理中,xx电气公司表示其于2013年2月告知马某某其工作岗位被撤销,但确认没有证据证明该事实。对此,马某某表示其于劳动关系解除时始知工作岗位被撤销,及正常为xx电气公司提供劳动至2013年6月3日。
【法院观点】
法庭法院认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12年9月xx电气公司因经营需要调整组织架构,马某某担任的秘书工作岗位因此被撤销。从xx电气公司提供的多份电子邮件的内容及证人证言来看,仅系xx电气公司单方意思表示,且只能反映出xx电气公司希望与马某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一直无法达成一致。由于xx电气公司已经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已经与马某某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因此xx电气公司关于已经与马某某多次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事宜未果的主张,不予采信。现因xx电气公司不能提供在马某某的工作岗位被撤销后,双方已经协商而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相关证据,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xx电气公司应当支付马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马某某于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xx电气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4,076元,结合马某某的工作年限,给付马某某赔偿金为197,064元,扣除xx电气公司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代通金110,034.65元,xx电气公司应支付马某某赔偿金差额87,029.35元。
【法院判决】
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作出判决:xx电气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马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87,029.35元。
(原载于上海劳动争议网,wwwlawyer800.com.cn,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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