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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病假单故意不提供,单位能否开除?

2017-07-15 10:20:44

作者:上海劳动争议网 李居鹏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百度公司诉称,2015年10月,被告既未向原告递交请假单据,又未出勤上班,经原告一再通知仍未递交相关单据,被告已构成严重违纪,原告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应支付赔偿金。现起诉要求判决原告不予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940元。

被告吴女士辩称, 2015年10月8日,被告因腰间盘突出请假休息,先后向原告公司递交病假单两份,原告在部分确认病假事实的情况下,却向被告发出警告信三份,以被告严重违纪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0月8日起,被告未上班,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请假手续。2015年10月19日,被告补办2015年10月8日至同年10月22日的病假手续(腰椎间盘突出症)。2015年10月23日起,被告仍未上班,此后原告公司分别于10月23日、26日、27、28日催告补办请假手续或返岗上班,被告均未予回复。直到12月27日下午,被告向公司人事发送微信,称“我现在情况旷工十多天,公司是不是能开除我”。10月28、29、30日公司连续三次给予被告书面警告处分。2015年10月30日,公司以被告2015年10月23日至10月30日未履请假手续构成旷工,属于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10月31日。

另查,“百度直销分公司假期制度”2.6.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公司参照当地劳动政策及公司规定政府病假工资。病假天数按工作日计算。申请病假须提供医院(二级及以上医院,或商保报销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建议书原件、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住院的还需要提供住院记录。否则,不视为带薪病假处理。2.6.2:员工请病假,应先提前提交ERP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如遇紧急情况无法提前请假的,应先口头通知主管,并在回来上班的当天补提ERP,并把病历和医院开具的病假建议书交给人力资源部备案。如病重住院,则应让近亲到公司代为办理请假手续。“百度直销分公司考勤制度”2.2.3.1:员工无特殊原因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未上班,或者其他无故不到岗的情形,一律按旷工处理。……。2.2.3.3:员工连续旷工2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即可被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获任何补偿。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原告公司请假制度及考勤制度规定,申请病假须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建议书、病历,否则,不视为带薪病假。员工请病假,应先提前提交ERP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如遇紧急情况无法提前请假的,应先口头通知主管。员工连续旷工2天等的,即可被解除劳动合同。表明原告公司已向被告明确了病假请假的规定及连续旷工2天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其次,被告自2015年10月23日至10月30日间未上班,也未办理病假请假手续,该期间,原告公司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提交病假证明,并于28日、29日、30日因被告未上班,亦未请假认定其旷工,给予书面警告三次,而被告既未提交病假证明,又未口头请病假。在原告公司于2015年10月31日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并向被告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被告才于11月1日向原告公司邮寄病假单,且未提供相应的病史记录,而按照公司规定请病假需提交病史记录,因此不符合病假请假要求。

最后,被告在10月27日的微信中亦认可其旷工十多天的事实。

因此,被告已构成严重违纪,原告公司据此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遂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分析】

上海劳动争议网李居鹏律师点评:

虽然医疗期的员工受法律特别保护,但这种保护并非是无限度的,也并非是无原则的。法律在保护医疗期员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兼顾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员工应该遵守用人单位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其中包括请假制度,并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用人单位对于患病职工应尽到最大限度的宽容义务,但对于超出合理忍受限度的违纪行为,仍有权依法依纪处理。

本案中法院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与吴女士劳动关系是正确的。首先,在吴女士已经取得病假单的情形下,本应按照公司规定及时提交病假申请,却在公司的再三催促下拒不提交,毫无道理。其次,其不仅拒不提交病假单,反而发微信称“我现在情况旷工十多天,公司是不是能开除我”这样挑衅公司的话语。最后,在公司连续给予警告处分的情况下,仍无动于衷。最终被公司抓住把柄合法辞退,教训深刻。

我们用人单位也要像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学习,在对违纪员工进行管理时,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尤其对于医疗期员工的尚达不到严重违纪的一般违纪行为,要给予警示和宽限期,在多次警示无效的情况下,才能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以严重违纪为由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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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性    别: 电    话: 021-60857666
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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