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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

2011-12-12 22:34:18

 

◆办事项目
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办理机构
1.工伤鉴定申请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2.职业病鉴定申请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


◆办理依据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2.《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沪劳保福发(2001)34号]
3.《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06)


◆申办条件
1.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2.工伤(职业病)职工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上海市因工负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
3.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职业病病史摘要》。


◆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2.缴费后请等待鉴定通知,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检查及鉴定。
3.鉴定结束后,在规定时限内签发《鉴定结论书》。


◆办理期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


◆收费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每件收费350元。先由申请人垫付,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其他
1.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书》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2.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之日起一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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