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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风险提示
2011-12-12 22:18:26
1、仲裁申请材料提交不当的风险。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事项及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文书送达地址,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如申请材料书写不明、提交不当,将承担立案审查无法通过、文书无法及时送达等后果。 2、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劳动争议仲裁一般按不告不理的原则处理。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提出自己的请求事项。请求赔偿的,应明确赔偿数额。因请求不当,将承担败诉或部分败诉的法律后果。 3、举证不能的风险。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按规定履行举证责任;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或者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依法均应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4、不按时到庭参加仲裁活动的风险。当事人收到开庭通知之后,除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经提前申请可变更开庭日期情形之外,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5、违反诚实信用行为的风险。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提出自己的主张。当事人如提供虚假陈述或作伪证,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生效仲裁文书不及时申请执行的风险。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生效的调解书或裁决书等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免权益得不到最终保障。 1、仲裁申请材料提交不当的风险。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事项及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文书送达地址,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如申请材料书写不明、提交不当,将承担立案审查无法通过、文书无法及时送达等后果。 2、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劳动争议仲裁一般按不告不理的原则处理。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提出自己的请求事项。请求赔偿的,应明确赔偿数额。因请求不当,将承担败诉或部分败诉的法律后果。 3、举证不能的风险。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按规定履行举证责任;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或者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依法均应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4、不按时到庭参加仲裁活动的风险。当事人收到开庭通知之后,除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经提前申请可变更开庭日期情形之外,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5、违反诚实信用行为的风险。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提出自己的主张。当事人如提供虚假陈述或作伪证,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生效仲裁文书不及时申请执行的风险。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生效的调解书或裁决书等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免权益得不到最终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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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劳动争议仲裁一般按不告不理的原则处理。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提出自己的请求事项。请求赔偿的,应明确赔偿数额。因请求不当,将承担败诉或部分败诉的法律后果。
3、举证不能的风险。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按规定履行举证责任;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或者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依法均应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4、不按时到庭参加仲裁活动的风险。当事人收到开庭通知之后,除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经提前申请可变更开庭日期情形之外,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5、违反诚实信用行为的风险。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提出自己的主张。当事人如提供虚假陈述或作伪证,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生效仲裁文书不及时申请执行的风险。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生效的调解书或裁决书等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免权益得不到最终保障。
劳动争议与人力资源专项法律服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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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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