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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多发,管理漏洞加用工苛刻是诱因

2012-07-13 17:37:00

   

   导读: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近年来,职务侵占罪逐步呈多发态势,企业需引起足够重视。

作者:许修尧 李恩树 丁国锋新闻来源:法制日报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企业财产犯罪正日显突出。 

  虎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种情况并非个例,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全国职务侵占犯罪案件逐渐增多现象的缩影。 

  职务侵占影响区域经济 

  “职务侵占犯罪不仅直接侵害了企业的财产所有权,给众多企业带来巨额经济损失,危及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还给区域投资环境带来负面影响。”虎丘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李全福说。 

  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2年6月20日,虎丘法院共审理职务侵占犯罪案件71件,涉案金额近1600万元,判处被告人158人。 

  据虎丘法院统计,在职务侵占犯罪案件中,涉案岗位特征明显,以一线操作、仓库保管以及保安岗位为多发区。在多发岗位往往具有团伙性特征,如一线员工与保安、仓库保管员与驾驶员协作,将物品运出单位;同时,内外勾结、监守自盗现象也不容忽视。 

  除此之外,职务侵占犯罪案件还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多样性和传染性。犯罪年龄较为年轻,犯罪动机多样化,文化程度普遍不高。 

  据介绍,在虎丘法院审理的71件职务侵占犯罪案件中,受害单位为外企的有41件,受害单位为民企的有30件。 

  “这在很大程度上给地区招商投资的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使得投资者对地区的用工环境产生担忧,不敢进行投资或者追加投资,从而影响到区域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李全福说。 

  单位管理往往存在漏洞 

  李全福分析原因时认为,被害单位管理存在漏洞为犯罪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 

  比如,企业未建立严格的销售工作管理制度,对货物销售情况的账目混乱,条理不清,不能及时发现,或者即便发现问题了也得不到及时纠正;对购货单位的实际情况不进行核实,造成应收款挂账严重不实,实际上已被供销人员侵吞。 

  李全福发现,被害单位苛刻的用工制度也是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一大诱因。“一些公司企业给予职工的待遇往往不能与他们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久而久之,职工对公司企业产生了不满情绪。这些人一旦得到机会,就会采取非法手段侵占公司企业的财物。” 

  此外,被害单位轻视防范教育以及行为人法制观点淡薄存侥幸心理也是重要原因。 

  苏州的外来务工人员较多,一些务工人员好不容易找到工作,由于经验不足,薪水较少,但是其消费观念又十分超前,在通过正常途径不能获得足够多金钱的情况下,就铤而走险侵占公司财产以供自己挥霍。 

  在虎丘法院办理的支某职务侵占一案中,苏州某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支某利用负责发放员工工资的职务便利,直接携带近5万元工资款潜逃。 

  李全福说,职务侵占犯罪的被害单位多为高新技术制造企业,其产品科技含量较高,如单晶电池片、多晶硅片乃至黄金等,虽然体积不大,但价值较高,容易成为被侵占对象,职员往往通过夹带、搬运等方式就可以轻易将产品带出单位。 

  应与司法部门深化协作 

  “要加强建章立制,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业务工作,特别对犯罪高发岗位要强化监督与制约,对重大经营业务活动,必须明确办事程序与责任,预防犯罪的发生。还要严格财务审核、把关,定期清理来往账目,加强监督检查,从根本上杜绝该类案件发生。”李全福说。 

  此外,对犯罪多发岗位也要进行有针对性的防控。李全福认为,企业不可忽视员工权利,在严格管理的同时,要按时支付员工报酬,提升员工的忠诚度。 

  “用工、招工关口也非常重要。”李全福表示,在用工、招工上,除了考虑业务能力外,还应考虑员工的思想品德,特别是负责财务、购销、仓库保管的员工,上岗前要进行严格的业务、法律、职业道德素质培训。上岗后,再实行监督考察回访,并建立起人事管理档案。 

  “公司企业还要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沟通、联系,深化协作机制。”李全福指出,要动员和发动职工、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做到群防群治,使犯罪分子无机可乘,减少企业职务侵占犯罪的发生。同时加大查处力度,在案后可适时通过分析研判向被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为其提供参考与借鉴,提升其防范意识。 

 

法律指引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 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四、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决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 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吊身份的人员。
    五、《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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