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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位个人均获刑

2013-07-07 15:00:32

 

为了骗取国家税款,泰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由公司负责人李某决定,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非法牟利,金额达人民币3957920元。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人民币575082.4元。被告单位泰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李某泰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2012年3月23日、4月20日,被告单位泰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骗取国家税款,由被告人李某决定,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接受周某(另案处理)从兴化市某商贸公司为其虚开价税合计人民币395792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并已抵扣税款人民币575082.4元。

 

案发后,被告单位泰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行,并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575082元。

 

泰州市高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泰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被告单位泰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被告单位泰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减轻处罚。被告单位泰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退出赃款并缴纳财产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据《刑法》有关法律条文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泰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李某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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