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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由“内鬼”制造的法律风险

2011-01-09 19:41:30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机器设备,总价款为8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履行了交付机器设备的义务,乙公司也及时支付了60万元。但是,甲公司一直没有收到剩余的20万元货款。于是,甲公司一纸诉状,将乙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20万元货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乙公司应诉后,并不认可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坚持认为已经付清了全部货款。
  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原来,乙公司的抗辩并非空穴来风,其在庭审中提供了三份由甲公司盖章并由该公司经办人张某签字的收据,证明其已付清了全部货款80万元。见此,甲公司顿时傻了眼。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十分委屈地表示,该公司确实仅收到60万元货款,对于张某的行为当时并不知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虽然甲公司并不认可曾出具过收据,也不认可张某有代理该公司收款的权限,但是,张某确实一直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发生业务关系,而且,张某手持的收据上盖有甲公司的公章。因此,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张某有权代理甲公司进行收款。在此信赖的基础上,乙公司付款给张某,应当视为是支付给甲公司,乙公司的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甲公司在听取了法官对案情的分析评述后,表示赞同,并自愿撤回了起诉。
  案件虽然结束了,可是甲公司的教训却是深刻的。企业法人虽然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但实际上公司经营决策的实施都需要由具体工作人员的活动来实现。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对其员工进行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果公司平时不注意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就会使自身处于上述案件中甲公司的尴尬境地。
  企业经营是有风险的。但是,如何去控制风险呢?
  笔者认为,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实施有效的人员管理,将会给企业的稳步发展带来极大的好处。是否能有效地通过加强人员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平时,公司有必要加强有关现金支出和收取、空白合同书及介绍信等的管理,同时应该明确员工的权责范围并且最好将此告知业务伙伴。只有这样,才能降低员工损害公司利益的风险,使企业从被动地应付和处理因人员管理不善而产生的纠纷转到主动地预防纠纷产生,从而增强企业的应变、发展和竞争能力,避免经济损失。
  (作者韩朝炜 系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民四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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