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制度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公司法务 » 法务制度

企业家法律风险又一案例:新奇果公司老总涉嫌走私受审

2012-06-02 15:20:22

 

上海法治报记者 王川

    美味的新西兰佳沛猕猴桃因口感好、营养价值高,受到市民欢迎.虽然我国对新西兰猕猴桃的进口关税每年都以2%以上的速度降低,但事实上,进口新西兰猕猴桃价格却连年攀升,让它成为名符其实的“果中贵族”.昨天,佳沛猕猴桃华东地区进口代理商“上海新奇果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刘雄杰,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逃税人民币3769余万元,站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

缉私警察硬盘上发现端倪

    2010年下半年,上海海关发现上海新奇果贸易有限公司有几单猕猴桃货物的价格与原来的报价不一,怀疑这家经营新西兰佳沛猕猴桃进口业务的公司存在走私行为。

    缉私警察随即通过海关总署缉私局国际合作机构与新西兰海关核查后反馈,新奇果公司向上海海关申报的猕猴桃进口数据价格低于新西兰佳沛公司向新西兰海关出口的价格数据。

    去年6月,缉私警察对新奇果公司展开了搜查,在一个硬盘和两个优盘上发现了走私进口水果的真实成交价格、对外付汇统计和差额付汇等记录。

    三年总货值7729万余美元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 2008年至2010年期间,刘雄杰以新奇果公司名义,并以实际经营的上海海盛果品有限公司、上海辉展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众葆实业有限公司为收货单位,委托上海亚商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新长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果品有限公司、上海正义园艺有限公司为经营单位,向新西兰ZESPRI国际有限公司进口ZESPRI品牌奇异果。刘在确定低于真实价格的报关价格后,要求ZESPRI公司为其出具低价报关发票、原产地证明等报关单据用于向海关申报进口。

    在支付货款环节中,刘雄杰除按申报进口价格向ZESPRI公司支付外汇外,还通过其个人或亲友在境外支付差额货款,另外安排新奇果公司垫付ZERPRI公司在沪的全资子公司佳沛管理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的经营费用,以抵扣部分差额贷款。

    三年内,新奇果公司从ZESPRI公司进口奇异果3.84万余吨,货值7729余万美元,逃避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3769余万元。

    公诉方建议“十年以上徒刑”

    法庭上,新奇果公司与佳沛公司之间的关系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新奇果辩护律师强调,两者应是代销关系,并非买断交易。 “佳沛在国内有3家代理商,刘雄杰收取的是佣金,而不是销售收入。双方早就谈好具体交易细节,每卖出一箱佳沛猕猴桃,刘雄杰可收取2—3元佣金。”换而言之,刘雄杰并没有从不法交易中获得多少钱财。

    公诉方则指出,新奇果公司属于“单位犯罪”,货款都是从刘雄杰的公司出去的,刘雄杰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逃税250万元以上,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诉方表示,鉴于刘雄杰已上缴了3800万元来弥补国家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1  共1页
查看(0)  评论(0)  推荐
注:评论长度不超过1200字还可输入
评论内容:
验证码:
【本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并不代表本网站或站长观点。】
加载中...
律师名片
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性    别: 电    话: 021-60857666
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首席律师

站内搜索

联系我们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楼(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4、5号出口100米)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