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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业贿赂被罚15万 总经理自掏腰包全额赔偿
2011-08-21 12:18:04
为使公司在政府采购中谋取竞争优势,从而获得更多工程,某运动场工程公司总经理陈康(化名)竟同意部下向有关单位负责人行贿。去年,公司因商业贿赂被工商局处以15万元的行政处罚,公司认为这笔罚款应当由陈康承担。日前,黄浦区法院判决陈康赔偿公司15万元。
公司行贿被罚15万
2004年12月,陈康被任命为某运动场工程公司的总经理,承包公司的业务经营,并对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开支有最终审核权。上任后不久,公司销售部经理戴某找到陈康,提出能不能由公司拿出一笔费用答谢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以便公司对接业务。
陈康同意了戴某的提议,并安排由戴某具体负责。每次行贿前,戴某都先找到工程队以工程材料费名义开出发票,经陈康审核签字后到公司财物部门支取支票,随后再通过自己的私人公司用支票拿出现金用于行贿。
2005年至2009年期间,戴某先后多次将总计22万元给予相关业务合作单位负责人,公司因此从该单位获得合同金额达688万余元的运动场建设工程项目。
2009年东窗事发,检察机关以行贿罪对戴某提起公诉,戴某被法院判决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事发后,工商局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构成采用财物以商业贿赂方式承接工程项目,遂作出了责令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15万元的决定。
公司将总经理告上法庭
公司认为,被罚15万元完全是由于陈康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的,应该由其赔偿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于是公司将陈康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15万元。
陈康则辩称,公司15万元的损失与自己担任总经理职务之间没有因果联系,自己一直认为22万元是用于正常的业务活动,并且自己也是在正常的额度内予以审批。另外,在自己担任总经理期间公司一直盈利,并无实际损失。
庭审中,陈康向法庭出示一份刑事判决书和一份审计报告,以证明是公司员工的个人行为触犯刑法,自己并未被追求刑事责任以及公司在2005年至2009年每年都有盈利。
公司高管应依法经营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康知晓并同意销售部经理从公司提取钱款用于感谢有关单位负责人,可以认定其在执行职务时存在过错。本案中,该公司是一家实行经营责任承包制度的公司,承包人应当履行勤勉义务,保证依法经营。陈康作为承包人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在因其过错致使公司因商业贿赂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下,该损失理应由其赔偿。
法院认为,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的立法目的不同,所要保护的法律关系不同,在证据认定等方面所遵循的原则也不相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等同于在执行职务时不存在过错。
同时,总经理向公司上缴的利润是其根据《经营任务责任书》约定所承担的义务,不能因总经理过错导致公司被罚款而有所减损,因此,对陈康的抗辩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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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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