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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强令高管停职,被判工资照付

2011-01-03 21:16:02

今年三月初,一位企业高管找到了我,他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第二天就要在朝阳区仲裁委开庭审理,想找一位专业的劳动争议仲裁律师代理。虽然时间紧张,我还是仔细看了案件的资料,然后决定接受其委托,作为其劳动争议代理律师。今年八月下旬,这个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劳动仲裁和一审两个程序,终于结案,我的当事人完全胜诉,而我们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也成了朋友。
下面把该案的情况写出来,与大家共享:

案情:
王先生,在某集团公司的一家下属企业任总经理。08年4月,企业收到匿名信称王先生有财务及其他问题,于是集团公司召开中高层管理人员办公会,勒令其停职待岗。后又将其复职并调往集团的其他公司任职,但其停职期间的工资未予发放,王先生多次与集团领导协商未果,于是辞职。随后,其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企业向其支付停职期间的全部工资。

仲裁过程及裁决结果: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企业以王先生停职在家待岗未出勤,且存在财务问题导致企业遭受损失为由,不同意支付停职期间的工资。我方则大致提出如下观点:(1)企业没有举证证明王先生确实有财务问题并因此导致企业遭受了损失;(2)企业的停职处理决定及未支付停职期间工资的行为既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也没有企业制度作为依据。
经审理,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企业支付王先生停职期间的全部工资。

一审过程及判决结果:
一审过程中,企业提出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王先生停职期间的工资。经朝阳法院的审理,认为企业未能就作出停职待岗决定的合法性向法庭充分举证,因此企业对王先生未能获取正常劳动报酬负有过错责任。王先生要求企业支付全部工资合法有据。
因此,朝阳法院作出判决:企业应予支付停职待岗期间的全部工资。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顺利执行。

劳动争议律师提示:
1、作为企业来讲,在劳动人事的管理方面作出的决定均应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作为依据,否则即面临着决定无效及赔偿的法律风险。
2、作为个人来讲,要有法律意识,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作者: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李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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