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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就业遇纠纷 未提前通知解雇要赔钱
2013-06-14 22:27:05
晚报讯 随着外国人在上海就业的人数越来越多,目前外国人与上海公司产生的劳动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徐先生(法国籍)进入上海的B公司工作,担任全球采购经理一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为RMB74500元/月,同时约定“解雇与辞职”的条款:“双方劳动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之一是任何一方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未提前6个月通知造成合同终止就应当支付相当于6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三年后,B公司召开电话会议,提出以三个月的基本工资代替提前通知期,终止双方的聘用关系,徐先生拒绝接受。 B公司于当天下午以徐先生不同意3个月代通知金为由解除了与徐先生的劳动关系。徐先生认为B公司的单方解除行为违反了中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所以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向B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47000元;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447000元。
此案争议焦点外国人能否适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律师分析:首先,法国籍的徐先生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四,外国人就业受中国劳动法律保护必须以办理合法的就业证为前提。
其次,根据 《上海市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的外国人之间有关聘雇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劳动合同约定。 ”在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外国人与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情形,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
本案中,B公司要与徐先生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可以提前6个月通知,要么理解解除但是支付6个月工资作为代替通知。
现在,B公司欲变更当初约定的解除条件,但未与徐先生就此变更达成一致而无效,故原来约定仍然有效。但是,B公司现以徐先生不同意3个月代通知金为由解除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呢?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解除并不需要条件,而是需要在立即解除后承担相应的6个月代通知金责任。因此,B公司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当初的约定,但是并非构成违法解除,而是违反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根据双方的约定,B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承担6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的违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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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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