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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车祸致残 要求工伤获支持
2014-03-20 17:30:55
案例:
职工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致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享受工伤待遇获准后,却被所在单位告上法院要求驳回请求,职工还能享受到工伤待遇吗?
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判令用人单位某化工厂支付职工景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296元并承担10元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景兰(化名)在某化工厂上班,化工厂为其交纳了社会保险。2006年10月,景兰被安排到化工厂的子公司某肥料公司上班,后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左侧锁骨骨折。2008年4月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受伤住院期间,化工厂支付了全部医药费并派人护理。去年6月,劳资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去年7月,景兰以化工厂为被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去年8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支持了景兰的请求。
化工厂对劳动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之诉。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工受伤致残,应依法享受各项工伤待遇。
被告景兰受伤前已交纳社会保险,因工受伤后应享受相关工伤待遇。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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