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例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工伤赔偿 » 工伤案例

职工在外培训时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2014-03-27 19:43:33

   案情:

   张光斗是河北一家化工企业的技术员,去年被派往河南一家化工厂学习。学习期间不慎被室友放在地上的一壶开水烫伤。张光斗回厂要求其工伤待遇,遭到拒绝。他自行申报了工伤,得到劳动部门的支持。

  律师说法: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 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依《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年9月7日第9号〕: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与工作有间接联系的休息、旅途等都可以视作是工作的延续。对此,张光斗受到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1  共1页
查看(70)  评论(0)  推荐
注:评论长度不超过1200字还可输入1200
评论内容:
验证码:
【本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并不代表本网站或站长观点。】
暂无相关评论!
律师名片
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性    别: 电    话: 021-60857666
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首席律师

站内搜索

联系我们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楼(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4、5号出口100米)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