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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职工工作中死亡 法院判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

2014-05-08 18:13:11

  【案情回放】

   李某应聘到某建材公司工作,双方既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又没给李某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某日,李某在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被混凝土泵车内突然喷射出的混凝土击伤,经医治无效死亡。在李某受伤治疗过程中,该建材公司为其支付了医疗费并给予家属补偿款3.6万元。而李某家属要求用人单位还应支付丧葬费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51.0452万元。遭到拒绝后,李某的妻子自行为其申报工伤,并最终得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确认。后又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因不服仲裁结果又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李某的妻子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47.5330万元。

  【案件评析】

    律师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职工是否能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是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当发生了工伤事故时,职工是否能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首先,用人单位没有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了工伤事故后职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即使用人单位合法用工也可能出现部分职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这种情形仅存在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超过一个月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属于企业违法用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两种情况下一旦出现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职工能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这种损失是在为用人单位的劳动中发生的。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有保护义务,这也是用人单位对国家的责任。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意味着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保护义务,用人单位就应该对受伤害的劳动者负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合同约定所产生,既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减免这种责任,也不能以劳动者有过失为由来改变这种责任。因此,国家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从另一个角度讲,在现代化生产条件下,职业危险属于高度危险来源。当损害事故发生时,高度危险来源本身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必考虑赔偿者有无过错。如《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也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尚属合法行为,超过三十日则属于违法行为。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无论是否违法,都不应该由工伤职工自身承担不利后果。对此该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另外,《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也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综上,职工虽无劳动合同,也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仍然能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工伤赔偿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律师建议:既然签订劳动合同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无论企业还是职工都应提高法律意识,自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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