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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审理期间死亡 工伤保险待遇可以继承

2014-06-25 17:43:06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齐某到济南一家机械加工厂干钳工,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2月,齐某在工作中受伤,厂方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医药费等有关费用。2013年9月,齐某向当地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与机械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同年10月,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4月1月,齐某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7级伤残。2014年2月,齐某再次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机械加工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13年3月,仲裁委裁决机械加工厂支付王某一次性工伤待遇等共计56732元。2014年4月,齐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增加工伤保险待遇数额。审理期间,齐某因病死亡。齐某的妻子提出承继诉讼,要继承齐某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受到工伤的,其应当享受的待遇主要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机械加工厂没有为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三项待遇都应由该厂支付。从时间上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自劳动者发生构成伤残的工伤事故时产生,自完成工伤认定及等级鉴定时确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自工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产生。这三项待遇的请求权在齐某死亡之前就已经产生,没有支付是因为其后双方发生争议并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因此齐某的死亡不影响这三项待遇的给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作为公民的一方死亡,应当中止审理,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案中,齐某的妻子请求承继诉讼应当准许,齐某的妻子有权继承齐某生前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最终,法院判决齐某的妻子可以继承齐某生前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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