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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千万不要错过30天工伤认定申请期

2017-02-24 14:59:36

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千万不要错过30天工伤认定申请期

作者:上海劳动争议网 李居鹏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1日,一家工厂的员工上班时拇指被冲床压伤,遂被送到医院救治,直到4月5日厂方才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4月6日为受理工伤认定时间,而此时已超过规定的30天时限。为此,该员工发生的工伤待遇(工伤医疗、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1.1万元均由厂方承担,康复出院所产生的2000多元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律师分析】

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很容易陷入两个误区,一个是潜意识想方设法来证明该意外不是工伤事故。结果错过了30天的工伤认定申请期,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此导致工伤认定前的所有费用由企业来承担。还有一个就是为了规避明年提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跟员工私了,结果导致工伤事故处理留下隐患,受伤人员后面再发生并发症,不断与企业谈判,让企业陷入困境。

因此,我们建议,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第六条:

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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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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