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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钱认购股票却未获股东名分,法院判决返还股权转让款
2013-03-09 08:12:35
付钱认购股票却未获股东名分
法院判处被告返还转让款3.85万元及佣金385元
上海法治报见习记者 周寒梅通讯员 李鸿光
支付钱款认购股票,却始终未获股东名分,无奈的陆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转让款3.85万元及佣金385元,以及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近日,静安区法院判决支持了陆某的诉请。
2003年12月16日,陆某与上海东浩产权公司签订 “股权受让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通过产权交易形式办理股权受让手续,并以每股人民币3.85元价格受让上海卓越公司一万股股权,代理费用为总价的1%计385元;东浩产权公司在协议期内代收受让款,在办理股权证时,将受让款转付给予出让方;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股权转让事宜,完成后向陆某交付股权证。
协议还约定,若东浩产权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事项,则全额退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005年12月东浩产权公司进行清算,清算报告载明上海东浩服务公司是主要股东之一,持有东浩产权公司股权400万股,占总股本40%, 2006年1月,东浩产权公司经清算后注销登记。
2006年4月下旬,陆某收到过东浩服务公司补偿金1.9万元,当时承诺由其向卓越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对东浩产权公司的代理行为无异议,若违反承诺,则由他退还前述补偿金。
2012年11月中旬,陆某在签约后及时向东浩产权公司交付转让款及中介代理费385元。东浩产权公司也将记名股票股权凭证一张交付,称代理结束、转让成功。经查,卓越公司却不承认股权转让,过户手续也没有办理在卓越公司股东名册中未见本人登记名字。无奈的陆先生向法院起诉东浩服务公司,要求返还转让款3.85万元及佣金385元,以及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法庭上,陆某及东浩产权公司围绕责任主体、合约事项等内容进行辩论。
经查明,法院认为,尽管东浩产权公司交付记名股票给陆某,但在卓越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未作登记,可见陆先生未取得公司股东身份。而东浩产权公司仅交付股票,从股权转让的整个程序看,依双方协议约定该委托事项尚未完成,应承担退款赔偿利息的责任。现东浩产权公司经清算后依法注销,根据清算报告东浩产权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合计259.4万余元,剩余资产按股东投资比例分配。陆某作为债权人,现补充申报债权,股东可以在分配剩余公司财产中予以清偿。涉及东浩服务公司提出追加卓越公司为被告及陆先生收到补偿金1.9万元的承诺一并处理,因与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无法采信遂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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