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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章,方便了业务触犯了刑律

2011-01-09 21:04:50

案情回放 


“我私刻公章是为了联系业务方便,原以为最多被公司领导批评两句,哪晓得竟然触犯了刑法……”7月20日,江苏省泰兴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赵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在作最后陈述时,35岁的赵某捶胸顿足,悔恨不已。 


赵某原系江苏亚太泵业有限公司驻青海地区的业务员。多年来,赵某的销售业绩相当突出,数次受到公司的表彰。然而谁也没有想到,这位“明星”业务员有着不为人所知的“小秘密”——揣着12枚“公章”跑业务。11年前,赵某在青海省西宁市联系业务急需一笔现金回公司借款显然太远,情急之下,赵某跑到当地的一家业务单位支取货款。但对方认章不认人,声称没有加盖公司公章的收条,绝不会支付现金。赵某拿不出公章,付款之事只能作罢。 


原定的业务没有谈成,赵某十分沮丧,但也因此受到了很大的“启发”:如果联系业务时随身携带单位公章,岂不方便许多。可把单位的公章要来自己随身携带,显然不可能,赵某于是想到了街头巷尾四处张贴的代刻公章小广告。1999年至2004年,赵某未经公司允许,根据自己的“需要”,先后私自刻了江苏亚太泵业有限公司及所属办事处、水泵厂的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各类公章12枚,并在联系业务时使用,直至被公司发现。 


法院判决 


2005年7月20日,经泰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泰兴市法院公开审理了赵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擅自伪造并使用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考虑到赵某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的名义,非法制作此类单位印章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虽然赵某伪造公司印章是为了联系业务方便,而不是为了去干其他违法犯罪的事,但是,在认定某种行为是不是犯罪的时候,法律并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动机良好,可行为触犯了法律,仍然要受到处罚。 


据泰兴市检察院统计,2003年以来,该院共审查起诉伪造印章案件6件8人,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是公司、企业的业务员。涉案业务员伪造印章的动机有的是为了联系业务“方便”,有的则是为了脱离公司监管在外“单干”,更有人以此为手段挪用、侵占公司资金。这些人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经营。笔者希望,本案能给伪造印章者以警示:经商,必须合法;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才是致富之本。(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兴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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