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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主谨防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1-01-09 21:04:04
法制日报消息 (通讯员 徐永其)为筹集资金,一私营企业主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40万余元。此外,他还以帮忙承接业务为名骗取他人钱款2万元。昨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的金永贤被金山区法院判决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11万元。
金永贤开办了一家包装厂。2000年1月至2002年3月,他对外宣称,自己经营的企业需要添置设备,因生产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愿意以高额利息作为回报,吸收存款。
在高额利息诱惑下,两年中陆续有人把钱交给金永贤,金永贤共吸收非法存款408500元。
金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永贤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判决,金永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另外查明,2002年1月,金永贤以帮忙从上海某公司承接废布料业务为名,从邓某处骗取人民币2万元,构成诈骗罪。法院判处金永贤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院决定,对金永贤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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