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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市职工工伤待遇调整一览表

2018-07-27 08:53:24

2018年1月起

工伤待遇

伤残

津贴

标准

   ①201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

   ②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自其实际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执行。

致残1级

5850元 →6426元

致残2级

5530元 →6036元

致残3级

5200元 →5672元

致残4级

4880元 →5319元

生活

护理费

    ①201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

    ②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自其实际享受生活护理费之月起执行。

完全不能自理

3250元 →3566元

大部分不能自理

2600元 →2853元

部分不能自理

1950元 →2140元

供养

亲属

抚恤金

1、2017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抚恤金的人员。

2、2018年当年内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按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1246元→1340元

孤老或孤儿的1332元→1426元

2018年4月起

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伙食补助费,按天计发。

20元 →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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