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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的期限?

2012-01-17 12:00:37

目前来说就是因为浙江省没有停工留薪期的目录,天津、新疆都有很细致的停工留薪期的目录,怎样的受伤有怎样的停工留薪期都有规定,那么就不存在小病长假的问题了。因为浙江省没有,所以适用的是以何时鉴定出残疾等级的时间为止,之前的期限作为停工留薪期。因为缺少目录,所以操作上还是按法律规定的何时作出鉴定,停工留薪期就截止,停发原待遇。对此,单位应该跟进、介入整个工伤的医疗过程,而不是放任员工自己去医治和恢复,不然没法控制。就是说单位要在工伤发生之日起积极处理、参与医治,可能控制医院,让医生出具诊断证明,明确多久住院、多久治疗、多久休养。举个例子:三个月可下地行走,6个月可进行正常生活工作。否则,双方会对何时可以进行伤残鉴定争执不停。那么,按照医嘱说何时可按正常生活的,单位即可通知他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还是不鉴定,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操作就可以了。这样理解和处理在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中都是可行的。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就按医疗期给予病假工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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