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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还是合作关系?法官火眼断是非
2011-04-03 11:30:13
盛某在卸货时,不慎从卡车上摔下造成骨折。他把雇主胡某告上法院,索要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14万余元。近日,静安法院判决由胡某赔偿盛某各类款项12万余元。
胡某在本市租房经营物流。2009年1月起,盛某经人介绍到胡某处负责装卸作业,胡某向盛某支付报酬。同年9月7日夜间,在作业时,脚穿拖鞋的盛某下车不慎摔倒,当即被送医诊治,被诊断为左脚跟骨骨折,在医院动了手术,当月18日出院,胡某为他支付了全部医疗费15000余元。在盛某养伤期间,胡某从2009年10月起每月向盛某支付900元共10个月,2010年8月又一次性支付盛某3000元。
2011年1月,盛某起诉到法院称自己系受雇于胡某,在卸货时摔下造成骨折。虽然胡某垫付了医疗费及部分误工费,但远远无法弥补实际损失,遂提出各类赔偿费共14万余元。
法庭上,胡某辩称与盛某不存在雇佣关系,双方只是合作关系,自己负责联系业务,盛某则负责装卸,两人分享利润;2009年9月7日夜间的事故是盛某穿拖鞋装卸所致,损害后果应由违反安全作业的盛某自负。况且在事发后,他已垫付医疗费、补助费共计3万余元,因此不认同盛某的诉求。
在2010年9月,盛某曾支付鉴定费委托法医学鉴定中心对伤残程度作鉴定,被认定伤情属九级伤残,考虑到前后两次手术,鉴定还认定伤后可休息6个月,并享受营养费和护理费。
审理中,双方对盛某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无异议。盛某也明确表示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再主张,残疾赔偿金计算基数按2009年度的标准确定。法院还查得,盛某原为本市郊区农业户口。2007年7月,户口变更为非农业户口。
法院认为,从双方的工作模式可判断,胡某是物流经营性活动的主导者,而盛某服从胡某安排,并在胡某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务,获取报酬,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现盛某在作业时受伤,身为雇主的胡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胡某抗辩盛某穿拖鞋作业自身有过错,但目前无证据证明盛某受伤系因穿鞋不当所致;胡某也未提示过盛某穿拖鞋作业不当。尽管穿拖鞋作业存在不安全因素,盛某自身有过失,但相对于损害后果尚不足以构成重大过失,故不能减轻胡某的责任。审理中,胡某虽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是又不提出新的申请鉴定,盛某提供的鉴定意见书,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依据鉴定结论,酌情对该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来源: 劳动报 文/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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