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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不能免除工伤赔偿责任
2012-04-07 11:16:44
维权提示: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单位的工伤风险,本身关乎社会公众利益,具有强制性的属性,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利人利己。
2009年6月,陈某到某公司担任司机一职。入职后公司给他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期限是一年。但是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2009年9月,他出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劳动部门认定陈某死亡为工伤,保险公司给付其母亲金某保险金30万元。公司的负责人认为,现在保险公司已经支付30万元,而金某再要求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5万元没道理。
法官说法: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国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属于自愿投保,国家提倡单位为职工上商业保险,但不强制。
以上两种保险的关系是性质不同,可同时并存。如果发生工伤了,劳动者一方面获得商业保险的赔偿,同时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见金某在获得30万元的商业保险赔偿后,依然有权享受25万元的工伤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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