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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因暴雨遇难能否认定为工伤?

2012-08-22 15:03:41

  7月21日,北京特大暴雨即将来临。然而,《阿阿熊》杂志编辑部主任丁志健早已约好的公事,怎么可能因为一场大雨而取消。在他出门前,妻子邱艳还抱怨了一句,“怎么周末还要谈事情,何况还要下雨。”夫妻俩约好了,16时左右电话联系。

  午后,北京城区便有地区开始落雨,15时左右,暴雨正式光临北京。豆大的雨点,由疏转密。晚19时,北京市防汛办发布汛情橙色预警。此时,丁志健刚谈完事,朋友留饭,他推掉了。妻子打来电话也催促回家。

  于是,开着那辆今年4月才新买的现代途胜,丁志健踏上了回家的路,但途中被广渠门桥下的积水困住了,不知道是外面水压太大,还是被什么东西挡住了,他打不开车门,也打不通报警电话,只能让妻子代为报警。等到消防员找到被淹车辆,里面的丁志健已经溺水身亡。

  丁志健能否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这里的“外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丁志健是杂志编辑部主任,他在休息天外出约谈公事是很正常的履行职责的行为,他的不幸属于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死亡,似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认定

  为工伤。但是假如他是在上下班途中因暴雨积水受到伤害(事实上7月21日当天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能否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认定为工伤呢?

  按照这一项认定他为工伤,其前提条件之一是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车中溺水身亡算不算交通事故?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尚存争议。

  专家观点

  天册律师事务所胡泉律师认为,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得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行后,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比较而言,《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交通事故的
外延,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更加宽泛。

  工伤保险专家许中伟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交通事故,前提条件还是因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造成的人身财产方面的伤害事故,而丁志健不幸遇难是由于车辆在雨水中停驶后由于雨水淹没过车辆进而溺水身亡,并不是由于车辆行驶本身造成的直接伤亡。退一步说,即使从宽理解法条,将此情形界定为交通事故,接下来也面临操作上的一些问题。比如,交警部门必须先依法勘查事故现场后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且必须认定为丁志健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甚至无责任。但是,显然,此次事故中无法将“大雨洪水”认定为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丁志健的事故责任认定还是主要的可能性居多。因此,7月21日,北京道路上被水淹的车辆有很多,交警部门是否都会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果不能认定,那么这些受害人就难以认定为工伤。

  所以,对于在上下班途中因天灾而受到伤害事故的工伤认定,法律法规或相关司法解释应有更加明确的说法。

周斌《劳动报》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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