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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家猝死不算工伤也可获补偿

2012-05-13 21:55:52

   小王因公司因备战公司业务考试,、一下班便将自己关在房间里,刻苦学习相关业务。不料,一天凌晨突然死亡。经法医检验,死因为先天性异常脑血管出血。小王正是由于连续学习,大脑内压力过高而导致死亡。事后,其妻要求公司按工伤处理,但被拒绝且不同意给予任何补偿。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法律人士认为,这种情形虽然不构成工伤,但公司必须给予一定补偿。

  一方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界定工伤必须同时考虑三项因素: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导致伤害或者死亡。小王显然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死亡,是否属于“工作原因”?答案也只能是否定。虽然提出通过考试竞争上岗,但并没要求其加班,更没有主张其必须熬夜学习,一切完全是小王为达到不被淘汰之目的,而进行的个人行为,更何况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不予自制的危害。即小王不具备工伤的构成要件。

    其次,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3个月至12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与之对应,实施细则中指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相关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附: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二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十四条乙款的规定, 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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