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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者用哥哥的名义入厂,用同事的名义住院

2011-06-21 17:46:44

——一起简单工伤案件的复杂维权路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尹志明

    由于欠缺法律意识,我的当事人用哥哥的名义入厂工作,在发生工伤后又用同事的名义住院。和厂方惹出纠纷后,一起简单的工伤案件,却遭遇了重重困难。

无知打工者弄虚作假吃苦头

    张勇于2008年8月6日进入深圳某五金厂工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勇入职时,因为身份证还没有办下来,就拿着自己哥哥的身份证,以哥哥张军的身份进厂,厂方没有仔细审查就录用了他,并以张军的名义办理了厂牌和登记发放工资。

    2008年10月,张勇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但是厂领导对张勇说,因为他没有办理社会保险,让他以已经办理了保险的同事李强的名义治疗,这样以后可以报销。张勇不明白其中的利害关系,加上已经身负重伤,自己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就同意了厂里的安排。

    本来一起简单的工伤案件,却因为进厂不是自己的名字,住院又是另一个人的名字,此后申报工伤时就困难重重。

    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需要确认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因为张勇和五金厂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又都是哥哥张军的名字。如果直接以哥哥的名字申报工伤,也许能侥幸成功,减少我作为律师的工作量。

    但是,此事一旦以后被发现,可能所有的工作都前功尽弃,并面临着虚报工伤的法律责任。

    于是,我建议张勇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自己和五金厂的事实劳动关系。

    庭审中,五金厂百般抵赖,只认张军,不认张勇。后来,仲裁委员会经过庭审确认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五金厂又利用诉讼程序来拖延时间,一审、二审两审终审后,张勇终于拿到了一份确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生效判决书。

历多重诉讼仲裁终于获支持

    其次要解决的问题,是需要将住院者改为自己的名字。一开始,医院方面坚决不改,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医院才同意做一份 “患者姓名订正说明”,证明当时住院的人为张勇,而不是病历本上的李某。

    解决这两大难题后,张勇才得以申报工伤。

    工伤认定后,五金厂又开始利用法律程序拖延时间,先是申请行政复议,然后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后,五金厂不服,再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虽然张勇每一次都赢了,但是,等拿到二审的行政判决书时,已经是2010年9月,离受伤之日已经超过两年了。

    最终赢得诉讼后,张勇才能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工伤赔偿,并于2010年11月领到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生效后,张勇还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好在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工伤索赔案件实行 “一裁终局”。否则,该厂又可以向法院起诉,再来一次两审终审,那样,本案就要拖入2011年了。

回顾两难点差点自己害自己

    回顾本案,其中的两个难点其实都是张勇自己造成的。

    首先,张勇用哥哥的身份证办理进厂手续,导致事实劳动关系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位依法办理了社会保险,社保部门也会以此为由拒赔,而且社保拒赔的损失应由员工自行承担。

    本案中,单位没有为所谓的 “张军”办理社会保险,所以全部责任才由单位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将部分责任由员工承担的情况。

    其次,张勇用同事的名字住院治疗,导致工伤认定时需要更名。如果以同事的名字向社保或者商业保险机构索赔,就可能涉嫌保险诈骗,员工和单位都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并且,向医院要求更名或者出具证明的难度很大,而一旦这步工作不能取得进展,整个案件会陷入僵局。

    本案的其他难度,就纯粹是单位利用现有的法律程序拖延时间。实践中要避免这一点,就只能寄希望于将来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了。或者,员工可以选择在法定赔偿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让步和用人单位调解。

    但是,作为工伤事故的受害者,在现有的工伤赔付标准不高的情况下,还要进行让步确实很难,内心也是很不情愿的。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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