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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拆厂房坠地不幸高位截瘫 雇主、厂房所属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1-05-31 22:39:13

记者 罗雨菱 通讯员 杨克元

    上海法治报讯 王先生受雇拆除东昱公司的厂房,不料从高空坠落致高位截瘫,构成1级伤残。之前,虽然东昱公司与雇主征某约定一切责任由征某负责,但此免责条款最终被认定为无效。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雇主征某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82万余元中的80%计65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东昱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一审判决。

    去年6月17日,东昱公司与征某达成协议,由东昱公司将其厂房材料彩钢板及废旧设备,包括空调、铁架等出售给征某,并由征某召集人员拆除厂房及废旧设备。当日,征某向东昱公司出具 《承诺书》,言明拆除过程的安全问题和拆除期间安全工作由自己承担,与东昱公司无关。当天,征某招来了王先生等人实施拆房。次日,在拆房过程中,王先生站在距地面约3米高的厂房顶部进行彩钢板拆除施工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经司法鉴定,结论为王先生因坠落致颈椎骨折 (颈5、 6骨折),颈6脱位伴高位截瘫,腰1椎体骨折,额骨骨折伴少量硬膜外血肿等,现双下肢肌力0级伴大小便失禁,构成1级伤残。为索赔损失,王先生在其儿子王海润的代理下,将征某和东昱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共同赔偿各类损失91万余元。

    征某虽然承认有一定的过错,但辩称与东昱公司间是彩钢板买卖关系。本来应先由东昱公司委托有专业资质的人员拆除彩钢板,再将彩钢板出售给自己,但东昱公司忽略了安全隐患,委托自己找人拆除,故相应责任应由东昱公司承担。

    东昱公司要求驳回王先生的诉请,辩称与征某订有协议,双方系彩钢板房买卖关系,至于拆除是否需要资质由其自己决定,公司与征某不存在委托关系,若存在委托,应由其向征某支付报酬,而不是征某付钱给东昱公司。因此,与王先生发生雇佣关系的是征某而不是东昱公司,故东昱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查明,东昱公司与征某之间不仅存在废旧建材、设备的买卖关系,双方还存在就旧房拆除工程的承揽合同关系。基于该承揽业务,征某随后召集了王先生等人共同实施拆房工作。在此后的拆房过程中,征某在现场指挥安排拆房事宜,说明征某在施工过程中对王先生等人实施了监督和管理,而王先生等人仅仅为征某提供劳务,因此征某与王先生系雇佣关系。征某作为雇主,对包括王先生在内的雇工负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

    作为王先生而言,由于拆房工作具有显而易见的潜在危险性,其明知自己未受过相关的培训,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贸然施工,未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故对其受伤在主观上亦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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