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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食堂就餐过程中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2011-10-09 18:01:00
编者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因此,王先生下班后在食堂从事收尾性工作时受伤,应该算作工伤。但是实践中对于员工在食堂吃饭摔伤或在单位浴室洗澡摔伤是否属于工伤还存在相当大的争议,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我们刊登这篇文章供大家参考。
员工张先生在单位午间用餐时,不慎滑倒致伤,被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上海某公司要求撤销被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的诉讼请求。
食堂用餐摔伤
2003年2月15日中午,张先生在上海某公司食堂用餐时,因食堂地上的油迹滑倒,导致其左股骨颈骨折。
去年4月,张先生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同年12月,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上海某公司不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上海某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
认定事实清楚
在法庭审理中,原告上海某公司认为,张先生不在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而摔伤,张先生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受理张先生工伤认定申请程序不合法,请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被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认为,张先生与原告间存在劳动关系,午餐时间应视为工间休息时间,张先生到原告食堂就餐,可视作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其作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被诉工伤认定。
驳回原告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属其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受伤作出工伤认定。被诉工伤认定张先生与原告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张先生在原告食堂用餐时滑倒受伤的事实有证据证实,事实基本清楚。被告认为午餐时间可视为工间休息时间,张先生在食堂用餐可视作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其作出工伤认定适用法律也并无不当。因此,原告诉请撤销工伤认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新民晚报 作者:江跃中 富心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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