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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吵中雇员脑溢血死亡 法院判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012-10-23 08:17:44

 

   【案件回放】2011年2月,雇主罗某与雇员刘某签订雇佣合同。2011年11月13日,罗某因琐事在刘某工作时与其发生争执,刘某当即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进行急救,后刘某亲属强烈要求转外地医院治疗,经两易医院,导致刘某于11月30日因医治无效死亡。刘某亲属认为罗某是在刘某为其工作期间与之发生争执而引发脑溢血,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罗某赔偿23万余元。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因言行不够谨慎而致刘某诱发脑溢血,且刘某死亡的时间和地点都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故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刘某亲属强烈要求转外地医院导致影响连续有效的治疗,对死亡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罗某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罗某赔偿刘某78951元。

   【律师评析】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吴凤颖律师认为:雇主因琐事与正在工作时的雇员发生不必要的争执,诱发雇员脑溢血,其行为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雇员受损时,雇主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雇员在为雇主提供劳务时,其人身置于雇主一定的控制和支配下。雇主可以根据雇佣关系指挥命令雇员的用工行为,且雇员劳动之收益归属于雇主,理应承担雇员受损的责任,如此权利义务方能平衡。再者,雇主有责任和义务保障雇员的用工安全,也有责任和义务在雇员受到损害时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罗某在刘某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言行不当的过错,诱发了刘某的脑溢血,应对刘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刘某亲属在医院建议其继续住院治疗的情况下,强烈要求转院,贻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对转院造成的危险缺乏一定的预见,而没有引起注意,行为不当,因此,对刘某死亡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罗某的责任。

   二、刘某的家属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刘某家属可以据此向罗某提出赔偿请求。

   三、应构建和发展和谐的劳务关系

   目前,家庭雇用保姆、小时工、家庭教师等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越来越多。如何解决在劳务期间发生的纠纷,是每一位雇主和雇员都应当事先考虑的问题。实践中,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情况比较复杂,应当区分情况,根据双方的过错来处理比较合理。在此律师也提醒大家,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在雇佣关系的行为过程中,应尽量本着恪守本分,宽容理解的态度,共同打造和谐的用工关系。(通讯员 尹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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