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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工伤申报、伤残变更均有一年时效限制
2011-07-31 11:45:18
4年前工作受伤 已超时限不能报工伤
有专家称,高温酷暑下,人往往更易觉得身体疲劳和心情烦躁,因此在高温的环境下劳作,极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近期,午报维权热线就接到了许多关于工伤问题的咨询与求助电话,内容涉及工伤认定、工伤申报、工伤赔偿等诸多方面。在此,本报也提醒广大市民,夏季劳作时,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加强个人防护措施,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昨天,本报维权热线接到一位职工赵先生关于工伤事故申报的咨询。
2007年1月份,职工赵先生在工作中腰部被砸伤,被单位送到医院后,医院给出的诊断结果为肌肉拉伤。赵先生当时曾要求单位申报工伤,但单位一直没答应,而他本人也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随着时间的推移,赵先生的腰伤越来越严重,前不久还被单位的同事抬下楼送去了医院。赵先生打来电话咨询,他现在还能否申报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现在,距事故发生已有四年之久,早已过了工伤申报时间,因此,赵先生也将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按赵先生的介绍,他当时的伤势并不严重,后来才日趋严重。如果赵先生当时能成功申报工伤,并确定伤残等级,但在医疗期满后,他的伤病却逐年加重,那之前的伤残鉴定结果是否可以变更呢?
兆君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答复,按有关规定,随着当事人伤情的变化,等级亦应定期复查变更,工伤待遇也随之调整。
但需要工伤职工注意的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也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午报 实习记者 宋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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